因為車禍事故,雙方互相提出傷害,明天要去檢察官那邊做第一次調解,我方對評判表有異議加上腳踏車標示位置不明確,當初判我方全責是因為閃腳踏車導致對方撞上我們,但主要是因為腳踏車從巷口衝出我方行駛過程中有遮蔽物遮擋導致沒辦法提早發現腳踏車,所以評判表上腳踏車是放在對方車道而不是我方車道這邊出來,我想要在明天提供理由補充說明書是可以的嗎
您因車禍事故與對方互提傷害告訴,將於明日前往檢察官處進行第一次調解。您對初步的肇事責任評判結果(全責)有異議,認為事故主因是腳踏車突然從巷口衝出,且因視線遮蔽未能及早發現,導致您為閃避而與對方發生碰撞。您希望在調解時提交一份補充說明書,以釐清肇事責任。
本案若因車禍事故造成對方人身或財物損害,您可能涉及民法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在民事損害賠償中,雙方當事人的過失比例(即肇事責任)將會影響最終的賠償金額,法院或調解委員將依據過失相抵原則(民法第217條)來決定各自應負擔的比例。您所提出的「腳踏車從巷口衝出」、「有遮蔽物」等情節,若能提出具體事證證明,應有助於重新評估肇事責任比例,進而影響您應負擔的民事賠償金額。
由於雙方互提傷害告訴,本案應屬涉及刑法第284條之過失傷害罪。過失傷害罪為告訴乃論之罪,檢察官主持調解的目的之一,即是希望雙方能達成和解,若和解成立,告訴人得撤回告訴,檢察官則可能為不起訴處分。肇事責任的認定,將直接影響檢察官對於雙方是否有過失、過失程度輕重,以及是否應提起公訴的判斷。您若能透過補充說明書清楚闡述事故經過,並提出有利於您的證據,應有助於檢察官更全面地評估您的過失責任,進而影響刑事責任的認定。
車禍事故通常亦會伴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之行政責任,例如未注意車前狀況、未保持安全距離等。肇事責任的認定結果,也可能影響主管機關對相關交通違規行為的裁罰。雖然此非您本次提問的重點,但亦是車禍事故可能衍生的法律責任之一。
本案亦可能涉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相關規定。強制險對於受害人的醫療費用等基本保障,不論肇事責任歸屬,保險公司均應先行給付。然而,超出強制險給付範圍的損害賠償,仍需回歸民事侵權行為的肇事責任比例來分擔。
您在檢察官調解時提交補充說明書,以釐清車禍肇事責任的作法是正確且有助益的。此舉應有助於檢察官更全面地評估您的過失責任,進而影響民事損害賠償的比例及刑事過失傷害罪的認定。建議您詳細說明事故經過,並提供所有有利於您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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