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往時他一台車給我開,現在分手了,他要換一台車給我,結果用一台報廢車抵他欠我的35萬,一開始也沒說要用來抵35萬,現在我不能接受,想要把車退回,希望他把錢還我,他就要跟我算我原本開的車子的使用痕跡跟損傷,還說到以前給了我多少錢
您與前男友分手後,就交往期間他提供給您使用的車輛,以及後續他以報廢車抵償他所欠您的35萬元款項產生爭議。您不接受以報廢車抵債,希望退回報廢車並要求他返還35萬元。而前男友則主張要計算您原先使用車輛的耗損與損傷,並提及過去曾給予您的金錢。
目前您所描述的事實,較難直接認定前男友有涉及刑事責任。然而,若前男友在交付報廢車時,明知其價值與35萬元債務顯不相當,卻刻意隱瞞或謊稱其可抵償該筆債務,並意圖使您陷於錯誤而接受,則可能涉及刑法上的「詐欺罪」(刑法第339條)。但這需要有更明確的證據來證明其詐欺的意圖與行為。
本案目前所涉爭議,應不涉及行政責任。
本案目前所涉爭議,應不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關於您與前男友分手後就車輛使用及債務清償的爭議,您應有權拒絕以報廢車抵償35萬元債務,並可主張前男友返還該筆款項。至於原車輛的使用痕跡,需釐清其法律性質及損害歸屬。建議您應積極蒐集相關證據,並優先透過協商或調解方式解決爭議,若仍無法達成共識,再考慮循法律途徑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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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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