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30年3層樓違建建築,越界臨地已13年無耕作田地不到1.5坪,115年7月被地主提告竊佔罪。 可否提出民國85年建屋有印製日期照片及購買該地買賣協議書做為已逾追訴期佐證。
您提及一棟已存在30年的三層樓建築,其中有不到1.5坪的面積越界占用鄰地,且該鄰地已荒廢13年未耕作。目前您在民國115年7月被地主提告「竊佔罪」。您詢問是否能以民國85年建屋時的照片及購買該地的買賣協議書,作為已逾追訴權時效的佐證。
本案越界占用鄰地的情形,除了刑事責任外,地主亦可能向您主張民事上的權利。依據《民法》第767條規定,地主應有權利請求您返還被占用的土地。此外,地主也可能依據《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或第184條侵權行為的規定,向您請求相當於租金的損害賠償或不當得利返還。雖然您提及占用時間已長達30年,可能涉及「時效取得」地上權或所有權的議題,但這是一個複雜的民事法律概念,且其成立要件嚴格,並不能直接免除刑事上的「竊佔罪」責任。
您被提告的「竊佔罪」,應屬《刑法》第320條第2項所規定的「竊佔不動產罪」,其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關於您詢問是否能以民國85年的證據主張已逾追訴權時效,此部分涉及「竊佔罪」的法律性質:
您的建築物若為「違章建築」,則可能涉及《建築法》相關規定。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應有權限依據《建築法》對違章建築進行查報、勒令停工、限期拆除或強制拆除等行政處分。即使建築物已存在30年,違章建築的性質並不會因時間經過而改變,仍可能面臨行政機關的處罰。
本案主要涉及《刑法》及《民法》相關規定,暫無其他特殊法規責任的適用。
關於您被提告「竊佔罪」一案,由於竊佔罪應屬繼續犯,只要占用鄰地的行為持續存在,追訴權時效便尚未開始起算。因此,您所提出的民國85年證據,可能難以作為主張追訴權時效已過的佐證。建議您應積極與地主協商,尋求和解,並準備應對民事及行政責任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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