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賠案件二審受告知人注意事項

哥哥110年10月開公司車施工的時候,施工器具旁沒有放三角錐,導致某婦人閃避不及因而過失致死,哥哥民事跟刑事都已經負責完畢,112年的時候家屬有上訴到國賠,114年3月國賠機關必須要再賠償500多萬,所以國賠機關上訴,115年11月10日二審,哥哥為受告知人,不知道哥哥要注意什麼要準備什麼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您的哥哥於110年10月駕駛公司車施工時,因施工器具旁未放置三角錐,導致一名婦人閃避不及而不幸過失致死。此事件後,哥哥已就民事與刑事責任部分處理完畢。然而,在112年時,家屬向國賠機關提起國家賠償訴訟,並於114年3月獲得勝訴判決,國賠機關被判須賠償500多萬元。國賠機關不服判決而提起上訴,目前案件已進入二審程序,預計於115年11月10日開庭。您的哥哥在二審程序中被列為「受告知人」,您想了解哥哥在此階段應注意的事項及應準備的資料。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依您所述,哥哥就此事件的民事責任部分已處理完畢。因此,本次國賠案件二審的重點,應非直接針對哥哥的民事賠償責任。

二、刑事責任

依您所述,哥哥就此事件的刑事責任部分已處理完畢。因此,本次國賠案件二審的重點,亦非直接針對哥哥的刑事責任。

三、行政責任 (國家賠償法)

  1. 國家賠償責任的基礎: 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受損害者亦同。」本案中,雖然哥哥是駕駛公司車施工,但若該施工是受公務機關委託、指揮監督,或其行為可歸責於公務機關之監督不周,則國家可能因此負賠償責任。
  2. 哥哥作為「受告知人」的角色: 哥哥目前是國賠案件二審的「受告知人」。這表示法院認為哥哥與本案訴訟結果有利害關係。此利害關係,應屬國家賠償法第8條第1項所定,國家於賠償後,對於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之公務員,得行使求償權之可能性。換言之,法院可能認為哥哥的行為(施工器具旁未放三角錐導致過失致死)若被認定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國家在賠償受害家屬後,未來可能對哥哥行使求償權。
  3. 對哥哥的影響: 因此,哥哥在二審訴訟中的陳述與證據,將會影響法院對於國家賠償責任的認定,以及未來國賠機關是否會對哥哥行使求償權的判斷。雖然哥哥並非本次國賠訴訟的直接當事人,但其權益可能因訴訟結果而受到間接影響,特別是未來可能面臨國賠機關的求償。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本案主要涉及國家賠償法之相關規定。

參、處理建議

針對哥哥作為國賠案件二審的「受告知人」,以下建議供您參考:

  1. 釐清當時施工的職務關係: 請哥哥務必釐清當時施工的性質。例如,該工程是否為公務機關的工程?哥哥所屬的公司是否為公務機關的承攬廠商?哥哥當時是否受公務機關的指揮監督?這些細節將有助於判斷國家賠償責任的歸屬,以及國賠機關未來對哥哥行使求償權的依據。

  2. 準備相關證據資料: 哥哥應準備所有與該事故及施工相關的證據資料,例如:

    • 當時施工的合約、施工計畫、安全規範。
    • 工作紀錄、出勤證明。
    • 事故報告、現場照片、證人證詞。
    • 民事與刑事案件的判決書或和解筆錄,證明哥哥已盡注意義務或其過失程度。
    • 其他足以證明哥哥當時已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或其過失程度並未達「故意或重大過失」程度的資料。
  3. 評估未來求償風險: 國賠機關在賠償受害家屬後,若認為哥哥在事故中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可能會依國家賠償法第8條第1項規定,對哥哥行使求償權。哥哥應對此潛在風險有所評估與準備。

  4. 考慮委任專業律師協助: 由於案件涉及國家賠償法規及未來可能面臨的求償風險,法律關係相對複雜。強烈建議哥哥委任一位專業律師協助處理。律師可以協助哥哥:

    • 分析案件的法律關係與風險。
    • 準備書狀,向法院陳述意見或提出證據。
    • 在二審開庭時陪同出庭,提供法律上的協助與答辯。
    • 評估國賠機關未來求償的可能性及應對策略。
  5. 謹慎出庭陳述: 若哥哥決定自行出庭,務必謹慎陳述,避免做出任何可能對自己不利的言論或承認。所有陳述應基於事實,並與準備的證據資料相符。

肆、結論

您的哥哥作為國賠案件二審的受告知人,雖然並非直接的當事人,但其權益可能受到間接影響,特別是未來國賠機關對其行使求償權的風險。建議哥哥應積極釐清當時施工的職務關係,並準備所有相關證據資料,以證明其過失程度並未達「故意或重大過失」。同時,強烈建議哥哥考慮委任專業律師協助處理,以確保其權益獲得妥善保障。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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