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哥110年10月開公司車施工的時候,施工器具旁沒有放三角錐,導致某婦人閃避不及因而過失致死,哥哥民事跟刑事都已經負責完畢,112年的時候家屬有上訴到國賠,114年3月國賠機關必須要再賠償500多萬,所以國賠機關上訴,115年11月10日二審,哥哥為受告知人,不知道哥哥要注意什麼要準備什麼
您的哥哥於110年10月駕駛公司車施工時,因施工器具旁未放置三角錐,導致一名婦人閃避不及而不幸過失致死。此事件後,哥哥已就民事與刑事責任部分處理完畢。然而,在112年時,家屬向國賠機關提起國家賠償訴訟,並於114年3月獲得勝訴判決,國賠機關被判須賠償500多萬元。國賠機關不服判決而提起上訴,目前案件已進入二審程序,預計於115年11月10日開庭。您的哥哥在二審程序中被列為「受告知人」,您想了解哥哥在此階段應注意的事項及應準備的資料。
依您所述,哥哥就此事件的民事責任部分已處理完畢。因此,本次國賠案件二審的重點,應非直接針對哥哥的民事賠償責任。
依您所述,哥哥就此事件的刑事責任部分已處理完畢。因此,本次國賠案件二審的重點,亦非直接針對哥哥的刑事責任。
本案主要涉及國家賠償法之相關規定。
針對哥哥作為國賠案件二審的「受告知人」,以下建議供您參考:
釐清當時施工的職務關係: 請哥哥務必釐清當時施工的性質。例如,該工程是否為公務機關的工程?哥哥所屬的公司是否為公務機關的承攬廠商?哥哥當時是否受公務機關的指揮監督?這些細節將有助於判斷國家賠償責任的歸屬,以及國賠機關未來對哥哥行使求償權的依據。
準備相關證據資料: 哥哥應準備所有與該事故及施工相關的證據資料,例如:
評估未來求償風險: 國賠機關在賠償受害家屬後,若認為哥哥在事故中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可能會依國家賠償法第8條第1項規定,對哥哥行使求償權。哥哥應對此潛在風險有所評估與準備。
考慮委任專業律師協助: 由於案件涉及國家賠償法規及未來可能面臨的求償風險,法律關係相對複雜。強烈建議哥哥委任一位專業律師協助處理。律師可以協助哥哥:
謹慎出庭陳述: 若哥哥決定自行出庭,務必謹慎陳述,避免做出任何可能對自己不利的言論或承認。所有陳述應基於事實,並與準備的證據資料相符。
您的哥哥作為國賠案件二審的受告知人,雖然並非直接的當事人,但其權益可能受到間接影響,特別是未來國賠機關對其行使求償權的風險。建議哥哥應積極釐清當時施工的職務關係,並準備所有相關證據資料,以證明其過失程度並未達「故意或重大過失」。同時,強烈建議哥哥考慮委任專業律師協助處理,以確保其權益獲得妥善保障。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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