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他人公司統編引發負評,是否構成妨害名譽?

只是把別人的統編發貼文 結果網友去評論他們公司 這樣他可以告我妨礙名譽嗎?我只有單純發統編而已 沒有命令其他人去他人公司評論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您提到僅在網路上發布了某公司的統一編號,並未指示或命令其他網友前往該公司頁面進行評論,但後續有網友針對該公司發表負面評論。您想了解此行為是否可能被對方提告妨害名譽。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本案若涉及民事責任,主要會考量《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的規定。要成立侵權行為,需具備以下要件:行為人有不法侵害他人權利的行為、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行為與損害之間有因果關係,以及受有損害。

  1. 不法侵害行為:統一編號本身屬於公開資訊,一般民眾可透過政府網站查詢。單純發布公開資訊,原則上不應直接認定為不法侵害行為。然而,若您發布統編的同時,有搭配其他足以貶損公司名譽的文字、圖片或暗示,或其發布的脈絡明顯具有引導他人為負面評論的意圖,則可能被認定為不法侵害行為。
  2. 故意或過失:若您僅是「單純發布統編」,且「沒有命令其他人去評論」,則較難認定您有故意侵害公司名譽的意圖。但若您明知該公司有爭議,且預期發布統編會引發負面評論,卻仍為之,則可能被認定有過失。
  3. 因果關係:本案的關鍵在於,網友的負面評論是否能直接歸責於您「單純發布統編」的行為。由於評論是網友獨立的行為,若您沒有任何煽動、教唆或共同參與評論的行為,則網友的評論與您發布統編之間的直接因果關係,在法律上可能較難建立。

綜合來看,若您僅是單純發布統編,且無其他貶損言論或煽動行為,對方要向您主張民事侵權損害賠償,應屬較為困難。

二、刑事責任

本案若涉及刑事責任,主要會考量《刑法》妨害名譽罪章的規定,包括公然侮辱罪(第309條)與誹謗罪(第310條)。

  1. 公然侮辱罪:指在公開場合以粗鄙、輕蔑的言語或舉動侮辱他人。單純發布統一編號,本身不應屬侮辱性言詞或行為,因此應不構成公然侮辱罪。
  2. 誹謗罪:指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實。統一編號本身並非「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實」。網友的負面評論才是毀損名譽的事實。由於您聲明「沒有命令其他人去他人公司評論」,若您沒有主動指摘或傳述任何不實或負面事實,且沒有教唆或幫助網友進行誹謗,則您應不成立誹謗罪。

因此,在您僅是單純發布統編,且無其他貶損言論或煽動行為的前提下,對方要向您提起刑事妨害名譽告訴,應屬較難成立。

三、行政責任

本案情境應不涉及行政責任。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本案情境應不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參、處理建議

  1. 檢視發文內容:請您再次確認發布統編的貼文內容,是否除了統編之外,還有其他任何暗示、影射或負面評價的文字、圖片或符號。若有,則法律風險會隨之提高。
  2. 釐清發文動機與脈絡:雖然您表示沒有命令他人評論,但若發文的整體脈絡(例如:在一個討論該公司負面事件的社團中發布)容易讓人聯想到負面意圖,仍可能增加爭議。
  3. 保留證據:若對方確實提出法律行動,您應保留所有相關證據,包括您的原始貼文內容、發布時間、以及您未煽動網友評論的證明等。
  4. 避免進一步爭議:未來在網路上發布任何資訊,即使是公開資訊,也應留意其可能引發的聯想與後果,避免在可能引起爭議的脈絡下發布,以降低法律風險。

肆、結論

關於您僅發布他人公司統一編號,而後有網友自行評論之情形,若您確實沒有搭配任何貶損言論或煽動網友評論的行為,則對方要向您主張民事侵權損害賠償或提起刑事妨害名譽告訴,在法律上應屬較難成立。主要原因在於統一編號本身並非不法資訊,且網友的評論行為與您的發文之間,若無直接的煽動或教唆,其因果關係較難建立。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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