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當事人與背景 曾祥義,馬來西亞籍,就讀國立政治大學五年級,只差6學分即可畢業。他在就學期間赴美國舊金山打工度假約四個月,原預計115年10月7日返臺完成學業。 二、事情經過 他在舊金山機場辦理返臺登機時,被航空公司告知無法入境臺灣。 他到駐芝加哥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申請臨時簽證,回機場後仍無法登機。 經政大國際事務處協助查詢,才知道移民署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8條,對他作成禁止入國二年的處分。 處分的依據是他先前一件刑事案件:該案已與告訴人和解,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作成不起訴處分(113.7.2)法規雖寫禁止入國兩年 起算時間確實是從113.7.2後的出國開始計算,所以準確來說113.8.26他屆滿,但移民署不承認 三、移民署的說法 依內部作業規定,經檢察官不起訴者,原則上禁止入國二年;例外只有符合刑訴第252條的情形。他是第253條不起訴,不符合例外,和解也不算例外事由。 113年不起訴後,移民署其實可以提報強制出國,但因他在校表現優良而沒有這麼做,認為這已經考量過個案。 當時的前提是他要依規定延長居留證。現在居留證在境外逾期,移民署認為只能依法執行管制。 想詢問這案件 ,另外如果提停止執行機率高嗎
本案當事人曾祥義先生為馬來西亞籍學生,就讀國立政治大學五年級,僅差6學分即可畢業。他於赴美打工度假返臺時,被航空公司告知無法入境臺灣。經查,移民署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8條對其作成禁止入國二年之處分。此處分係因曾先生先前一件刑事案件,該案已與告訴人和解,並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作成不起訴處分(日期為113年7月2日)。移民署表示,依其內部作業規定,經檢察官不起訴者,原則上禁止入國二年,僅《刑事訴訟法》第252條之情形例外。曾先生的居留證已在境外逾期,移民署認為只能依法執行管制。曾先生欲了解此案件的法律問題,並詢問聲請停止執行之機率。
本案主要涉及行政法規,不直接產生民事責任。曾先生先前之刑事案件雖已與告訴人和解,此為民事上之和解行為,但該和解已促成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故目前不涉及新的民事責任問題。
曾先生先前之刑事案件已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作成不起訴處分,表示檢察官考量犯罪情節輕微、當事人悔悟等因素,決定不予起訴。因此,曾先生目前不涉及刑事責任。
禁止入國處分之依據:
禁止入國期間之起算點:
居留證逾期問題:
本案不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取得正式處分書:首先,曾先生應盡速向移民署或透過駐外館處,取得移民署對其作成的「禁止入國處分書」正本。處分書上會載明禁止入國的具體法條依據、禁止期間、起算點以及救濟途徑(如訴願期間)。這是所有後續法律行動的基礎。
提起訴願:若曾先生認為移民署的禁止入國處分不合法或不當,應在收到處分書後法定期間內(通常為30日內),向內政部提起訴願。訴願程序是行政救濟的第一步,有機會讓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重新審視該處分。
提起行政訴訟並聲請停止執行:
積極與移民署溝通:在進行法律救濟的同時,曾先生可透過學校國際事務處或自行向移民署陳情,說明其學業狀況、已與告訴人和解、不起訴處分之性質等,請求移民署考量個案特殊情況,給予專案協助或重新審酌。
處理居留證逾期問題:無論禁止入國處分結果如何,曾先生都必須解決居留證逾期的問題。若禁止入國處分最終被撤銷或停止執行,他仍需向駐外館處重新申請適當的簽證(如停留簽證或居留簽證),才能合法入境臺灣。
關於曾先生遭移民署禁止入國二年之案件,主要涉及行政法規之適用與行政處分之合法性。曾先生應先取得移民署之正式處分書,並可考慮循行政救濟途徑(訴願、行政訴訟)挑戰該處分,同時可聲請停止執行。然而,聲請停止執行之成功機率需視個案具體情況及法院之裁量而定,且曾先生居留證逾期之問題亦需一併處理。建議曾先生積極與移民署溝通,並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評估最佳策略。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您可以: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其他人也問了: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