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無正當理由缺席時,法官可能會做出不利的法院判決。這種情況下,原告可以聲請進行一造辯論,法官會僅根據出庭當事人的陳述來做決定,訴訟風險將大幅增加。本文將從律師的專業角度,深入分析被告缺席可能面臨的各種後果。

雷皓明 律師
2025-09-02

當民事被告選擇不出庭應訊時,將會面臨三個重大的法律後果,不僅會直接影響案件的審理結果,更可能對被告的權益造成長期的不利影響。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被告缺席出庭並非單純的程序問題,法院仍會繼續進行審理程序,但被告將失去為自己辯護的寶貴機會。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85條規定,當被告經合法通知後未到場時,原告可以聲請法院進行一造辯論判決,這意味著法院將僅聽取原告一方的陳述和證據。
在一造辯論的情況下,法院缺乏被告方的反駁和說明。原告提出的主張和證據將成為法院判斷的主要依據。被告無法當場澄清事實或提出有利的證據,使得案件審理呈現明顯的不平衡狀態。
這種審理方式對被告極為不利,法院可能會基於原告單方面的陳述做出判決。
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明確規定,被告對於原告主張的事實,如果在合法通知後不到場且未提出書狀爭執,將被視為自認該事實,大幅提高了敗訴風險。
自認的法律效果相當嚴重,一旦被視為自認,被告就無法再對該事實提出爭議,法院會將原告主張的事實視為已經確定,不需要進一步的舉證。
此外,被告缺席也意味著無法提出有利的抗辯事由,無論是時效抗辯、債務不存在或其他免責事由,都無法在法庭上提出。 財產執行的潛在威脅
一旦敗訴判決確定,被告將面臨財產執行的嚴重威脅,勝訴的原告可以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對被告的財產進行查封、扣押或拍賣。
強制執行的範圍相當廣泛。包括銀行存款、不動產、動產,甚至薪資收入都可能成為執行標的。法院執行處會積極查調被告的財產狀況,並採取必要的保全措施。
更嚴重的是,被告可能因此被列入信用不良記錄,不僅會影響日後的借貸能力,也可能對工作和生活造成長期的負面影響。
許多被告以為缺席庭審只是簡單的「不參與」,但實際上這個選擇會對整個案件產生深遠的連鎖反應。
法院在作出一造辯論判決時,除了斟酌到場當事人的辯論意旨外,也需要斟酌以前辯論及調查的結果。被告缺席即有可能受到法院對己不利的判斷。為了維護自己的訴訟權益,還是要積極配合出庭,千萬別以為「只要擺爛,對方能耐我何?」
法院無法進行雙方對質,只能依據原告提供的證據和主張進行審理。這種單方面的訴訟程序讓法官難以全面了解案件真相,原告的說詞缺乏反駁聲音,容易被法院採信,證據調查也會受到限制,因為被告無法提出反證或質疑對方證據的真實性。
缺席庭審最直接的後果就是喪失抗辯權利。被告無法在法庭上提出有利於己的事實主張、證據或法律論點。這種抗辯機會的喪失是不可逆的。即使被告後來想要補充說明,法院也可能不予採納。
更重要的是,被告無法針對原告的指控進行即時回應,許多誤解或不實指控可能因此成為法院認定的「事實」。
不出庭也會大幅縮減和解談判的空間,法院通常會在審理過程中建議雙方進行調解,這是解決糾紛的最佳方式。和解相較於判決有許多優勢,雙方可以達成互利的協議,避免長期的法律糾紛,也能讓當事人保持一定的控制權,而非完全交由法院決定。
被告的缺席讓調解變得不可能,原告失去協商的對象只能選擇繼續訴訟。這種情況下,被告失去了以較小代價解決糾紛的機會。
積極參與訴訟程序是保護自身權益的最佳策略,千萬不要低估法律程序的嚴肅性,更不要抱持「擺爛就沒事」的錯誤觀念。
民事訴訟法對於被告不出庭的情況,制定了完整的法律規範與救濟機制。雖然缺席審理會帶來不利後果,但法律也考量到各種特殊情況,了解這些規定能幫助當事人在面臨困難時,仍能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當被告因故無法出庭時,並非完全沒有補救機會,法律條文中明確規範了處理程序,同時也設有例外情況的認定標準。
民事訴訟法第385條是處理當事人缺席的主要法條,根據此條規定,當言詞辯論期日有一造當事人不到場時,法院可依到場當事人的聲請進行一造辯論判決,如果不到場的當事人經再次通知仍未出席,法院甚至可依職權直接判決。
這項規定確保了訴訟程序的順利進行,避免因一方當事人的缺席而無限期拖延案件審理。同時,再次通知的要求也體現了法院對當事人權益的基本保障。
值得注意的是,民事訴訟法第280條也規定了相關的自認效果例外情況,這些條文共同構成了處理缺席審理的完整法律框架,確保程序的公正性與效率性。
正當事由是法院判斷是否給予當事人救濟機會的重要標準,法院在認定時會考慮多項因素,包括事由的客觀性、不可預見性以及缺席的因果關係。
常見的正當事由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法院在審查時會要求當事人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文件的完整性和真實性是獲得法院認可的關鍵因素,當事人應盡可能收集詳細的證據資料,以支持其主張。
當被告因正當事由未能出庭,且已受到不利判決時,可以聲請重新審理,但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重新審理的機會雖然存在,但當事人仍應盡量避免缺席。主動出庭參與訴訟程序才是保護自身權益的最佳方式。這些法律規範的存在,是為了在特殊情況下提供必要的保障,而非鼓勵當事人輕忽法庭程序。

收到法院傳票時,被告應立即採取行動保護自身權益。第一步是確認開庭時間與地點,避免因疏忽而錯過重要庭期,同時準備相關文件資料,包括契約書、收據或其他證明文件。
尋求專業律師建議是明智的選擇,律師能協助分析案件性質,制定最適合的應對策略。專業法律協助可以大幅提升勝訴機會,避免因不熟悉法律程序而吃虧。訴訟準備工作包括整理證據材料、撰寫答辯書狀。被告應詳細記錄事件經過,收集有利證據。充分的準備能讓法官更清楚了解案件真相。
若確實無法出庭可考慮委任代理人或聲請延期開庭,這些都是合法的替代方案,能避免缺席判決的不利後果。

雷皓明 律師
主持律師
民國100年考取律師資格後,在臺灣、北京、上海、新加坡及香港從事法律實務工作,主要處理公司組織架構、勞僱關係及仲裁程序,執業以來經手超過百間上市、未上市公司之相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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