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爸後媽直接收養繼子女嗎?前段婚姻的生父母可以被忽略嗎?年齡差、同意權、文件、流程一步錯就白忙。本文用家事律師視角,帶你一次看懂繼親收養的條件、生父母同意關卡、申辦流程,以及跨國與同婚收養的最新規定。

雷皓明 律師
2026-07-26

收養,本質上是一場受國家法律保障的「身分契約」:它讓沒有血緣關係的雙方,建立起一段等同親生的親子關係。這不只是生活上互相照顧,而是權利與義務的全面移轉。
依《民法》規定,收養經法院認可、完成登記後,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就產生等同親生子女的法定效力,主要有三個面向。
但繼親收養是重要例外,一定要分清楚:依《民法》第1077條,當「夫妻一方收養他方的子女」(也就是繼親收養)時,養子女與作為配偶的那位生父母(例如生母)及其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不受影響。真正被切斷的,是與「另一位、不在這段婚姻裡的生父母」(例如前夫,也就是孩子的生父)之間的法律關係。換句話說,繼父收養太太的孩子後,孩子和媽媽的關係完全不變,只是把「生父」那一端,換成了「繼父」。
台灣實務上,收養大致分三種:無血緣收養(一般大眾最熟悉,透過合法媒合機構收養;出養通常須經媒合)、親戚收養(家族內親屬收養失依的孩子)、以及本文主角繼親收養(繼父或繼母收養配偶與前段婚姻所生的子女)。收養讓「家」的定義超越血緣,成為更具包容力的存在。
收養不是家庭內部說好就算,而是受《民法》嚴格規範、必須經法院認可的程序。對繼親收養而言,有三個關鍵門檻要特別留意。
很多人以為收養一律要「長20歲以上」,其實不完全對。依《民法》第1073條,一般(單獨)收養確實要求收養者比被收養者年長20歲以上;夫妻共同收養時,一方長20歲、另一方長16歲即可;而夫妻一方收養他方子女(也就是繼親收養),只需要長被收養者16歲以上。所以繼父只要比繼子女大16歲,就符合年齡要件,不必到20歲。
《民法》第1073條:「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但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之一方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而他方僅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亦得收養。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
如果被收養的對象已經成年並且結婚了,收養就不能只由長輩決定。依《民法》第1076條,成年被收養人如果有配偶,必須取得其配偶的同意(除非配偶不能表示意思或生死不明逾3年)。這是為了避免新的親子關係衝擊到被收養人現有的婚姻生活。
這是繼親收養最容易卡關、也最關鍵的一點。因為收養會切斷孩子與「另一位生父母」的法律關係,法律特別要求:子女被收養,原則上應得其父母雙方的書面同意,並經公證(《民法》第1076條之1)。
舉例來說,媽媽再婚,繼父想收養媽媽與前夫所生的孩子——除了媽媽同意(她是配偶,本就參與),依法還必須取得孩子生父(前夫)的同意。這道規定是為了保障原生父親的親權,不被隨意剝奪。很多人以為「孩子都我在養、生父早就不管了」就能略過這關,這是最常見的誤會。
《民法》第1076條之1(摘要):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或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法律並非全然僵化。若原生父母長期未盡保護教養義務(例如失聯多年、從不付扶養費),甚至有虐待、施暴等重大不當行為,或因重病等因素無法表達意見,法院可以在審酌後免除該方的同意,逕行裁定准許收養,以落實孩子的最佳利益。也就是說,生父「不同意」不必然等於收養破局,關鍵在於他有沒有正當理由、以及收養是否對孩子最有利。
繼親收養必須以書面聲請、向收養人住所地的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提出,經法院認可裁定確定後,才能到戶政辦理登記。以下是文件與流程。
若要收養外籍配偶與前段婚姻所生的外國籍子女,程序比國內收養更複雜,因為同時牽動兩國的司法主權與國際私法。重點有二:
自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讓同性伴侶能合法結婚以來,「同性配偶能不能像異性夫妻一樣共同育兒」一直是關注焦點。過去法律框架下,同性配偶原則上僅能繼親收養(只能收養另一半的親生子女);若想收養與雙方都無血緣的孩子,往往得由一人以單身身分聲請,另一半在法律上形同陌生人。
2023年5月,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0條並施行,將同性配偶的收養權與異性夫妻全面接軌。目前同性配偶已可依《民法》辦理三類收養:共同收養無血緣子女(給失依兒童一個家)、繼親收養(收養配偶的親生子女,並擴及配偶原本已依法收養的孩子)、以及近親收養(收養家族中特定未成年族人)。這項變革讓收養制度回到「兒童最佳利益」核心,孩子在繼承、醫療代理、教育照護上都能獲得兩位家長的完整保障,不因家長性別傾向而被差別對待。
原則上要。
依《民法》第1076條之1,需生父母書面同意並公證;但對方若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有重大不當行為或無法表意,法院可免除其同意。

不會。
繼親收養屬「夫妻一方收養他方子女」,依《民法》第1077條,孩子與作為配偶的生母(及其親屬)關係不受影響;被切斷的是與另一方生父的法律關係。
不行。
收養一律須以書面聲請、經地方法院認可裁定確定後,才能到戶政登記,法院會依子女最佳利益審查(《民法》第1079條、第1079條之1)。
可以,但成年被收養人若已婚,須其配偶同意(《民法》第1076條);收養成年人法院仍會審查有無不法或顯不相當情事。
可以。
2023年修法後,同性配偶不僅能繼親收養配偶的親生子女,也能共同收養無血緣子女與近親收養。

雷皓明 律師
主持律師
民國100年考取律師資格後,在臺灣、北京、上海、新加坡及香港從事法律實務工作,主要處理公司組織架構、勞僱關係及仲裁程序,執業以來經手超過百間上市、未上市公司之相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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