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已經夠讓人心煩,如果這時候前男友要求你歸還過去的花費或借款,相信許多人都會感到困擾和不知所措,面對這種情況,你可能會想:「他這樣做到底合不合法?」其實,前男友索取金錢的行為本身並不一定違法,關鍵在於這些金錢往來的真實性質。如果確實存在借貸關係,對方當然有權要求歸還,但如果只是交往期間的日常花費,情況就完全不同了。

雷皓明 律師
2025-10-12

在感情分手財務糾紛中,最關鍵的問題是釐清金錢往來的法律性質。許多人在戀愛期間會為對方付出金錢,但分手後卻對這些款項的性質產生不同認知。
要判斷分手後索取金錢是否合法,必須先了解相關的法律框架,民法對於金錢往來有明確的規範,不同性質的金錢往來會產生截然不同的法律後果。
戀愛期間的金錢往來主要分為兩種法律性質:贈與和借貸,這兩種契約在民法上有著根本性的差異。
贈與是指雙方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與他方,由他方允受的契約,在戀愛關係中,生日禮物、節日紅包或表達愛意的金錢給付,通常被認定為贈與行為。
消費借貸則是指當事人的一方移轉金錢的所有權給他方,而約定他方應返還相同數量金錢的契約,如果雙方有明確約定要歸還,或是基於特定目的的金錢給付,可能構成借貸關係。
在實務上,法院會綜合考量雙方的關係、給付的目的、金額大小以及當時的情況來判斷金錢往來的真實性質。
戀愛金錢爭議中最常見的情況包括以下幾種類型:
每種情況的法律認定都不相同,代付生活費通常被視為贈與,除非有明確的借貸約定。
購買禮物多半屬於贈與性質,但如果是基於特定條件(如結婚承諾)的給付,可能有不同的法律評價,共同投資則需要看雙方的約定和實際出資情況。

雖然合法追討債務是當事人的權利,但在感情分手財務糾紛中,某些行為可能跨越法律界線:
這些行為可能構成刑法上的恐嚇、妨害自由、毀損等罪名,即使有合法的債權,也不能採用違法手段進行追討。
此外,如果明知金錢往來屬於贈與性質,卻故意以借貸名義要求返還,可能構成不當得利或詐欺的問題。在處理戀愛金錢爭議時,建議採用合法途徑,如協商、調解或訴訟等方式解決。
戀愛期間的金錢往來究竟屬於贈與、借貸還是不當得利,需要透過法律標準來判斷。分手財產處理的核心問題,就在於正確認定這些金錢給付的法律性質,當雙方對於金錢往來的認知產生分歧時,法院會依據具體的法律要件和證據來做出判斷。
每種法律關係都有其特定的成立要件和舉證標準,了解這些界定標準,有助於當事人在感情結束要求還款時,選擇最適當的法律途徑來維護自身權益。
贈與是指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的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的契約。在戀愛關係中,許多金錢給付往往被推定為贈與行為。贈與的成立需要兩個基本要件:贈與人有贈與的意思表示,以及受贈人有受贈的意思表示。
在分手財產處理中,主張金錢給付為借貸關係的一方,必須舉證推翻贈與的推定,這意味著需要提出具體證據證明當時的給付並非出於贈與的意思。
法院在判斷時會考慮多項因素,包括雙方的經濟能力、交往情況、金錢給付的時機和數額等。節慶送禮或日常開銷的支付,通常會被認定為贈與行為。
要證明借貸關係的存在,需要具備兩項關鍵證據:金錢交付的證據與雙方借款合意的證據,只有同時具備這兩項證據,才能證明確實有借貸關係存在。
金錢交付的證據相對容易取得,一般的匯款紀錄、轉帳明細或現金收據都可以作為證明,這些文件能夠證明確實有金錢從一方流向另一方。
借款合意的證據則較為複雜,最直接的證據是書面的借據或借款合約。當沒有書面文件時,可以透過其他方式證明借款合意的存在。
對方的承認是最有力的證據之一,包括對話紀錄中承認借款的內容,或是在第三人面前承認借錢的事實,感情結束要求還款時,這些對話紀錄往往成為關鍵證據。
第三人的證言也具有重要價值,如果有朋友或家人知悉借款事實,他們的證詞可以支持借貸關係的主張。此外,相關的物證如簡訊、電子郵件或社群媒體對話,都可能成為有力的證據。
不當得利是指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的情況,在分手財產處理中,當無法證明贈與或借貸關係時,不當得利可能成為請求返還的法律依據。
不當得利的成立要件包括四個要素:一方受有利益、他方受有損害、兩者間有因果關係,以及無法律上原因,這四個要件必須同時具備,才能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在戀愛關係中,最常見的情況是一方支付大額金錢後,發現對方有欺騙行為,如果能證明受贈方的行為構成詐欺,原本的贈與關係可能因此失效,進而產生不當得利的問題。
不當得利的舉證責任相對較輕,主張方只需證明對方無償取得利益,且自己因此受有損害即可,這使得不當得利成為感情結束要求還款時的重要法律工具。

雷皓明 律師
主持律師
民國100年考取律師資格後,在臺灣、北京、上海、新加坡及香港從事法律實務工作,主要處理公司組織架構、勞僱關係及仲裁程序,執業以來經手超過百間上市、未上市公司之相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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