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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被狗咬傷賠償誰來付?律師說明飼主責任!

本文中律師將用白話解析民法第190條動物占有人責任、動保法罰鍰、醫療費與精神慰撫金求償方式,並附最新法院判決與裁罰案例,教你保全證據、談和解、走調解或訴訟,守住毛孩與自己的權益。

雷皓明 律師

雷皓明 律師

2026-08-06

狗被狗咬傷賠償誰來付?律師說明飼主責任!

狗咬狗飼主要負責嗎?民法與動保法的雙重飼主責任

當毛孩在散步或互動過程中不慎咬傷其他寵物甚至民眾時,許多飼主的第一反應往往是驚慌失措。在台灣的法律架構下,毛孩闖禍後產生的責任並非一句道歉就能了事,它其實同時涉及兩套規則:一套是《民法》的「損害賠償」(賠錢給對方),另一套是《動物保護法》的「行政管理」(政府開罰)。這兩套責任各自獨立運作,以下分別說明。

(一)民法第190條動物占有人責任:原則要賠、例外免責

根據《民法》第 190 條第 1 項的規定,「動物占有人」,也就是實際管領、照顧這隻動物的人,通常是飼主,但也可能是代為遛狗的家人或朋友,對於動物所造成的損害,原則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這裡的損害不限於人員受傷,也包含他人寵物受傷所需的醫療費用或財產損失。你可以把這條規定想成:法律預設「狗不會自己負責,管狗的人要負責」。

然而,這項責任並非絕對,法律保留了「舉證免責」的空間:

  • 注意義務的履行:如果飼主能證明照管寵物時已盡相當的注意義務,例如使用符合規定的牽繩、防護具,且當下已盡力防範事故發生,則有機會主張免予賠償。
  • 不可歸責的情形:若損害是因第三人的故意挑釁,或被害人自身的過失所導致,飼主的賠償責任可能被減輕或免除。

狗咬狗飼主責任

(二)動保法的管理要求與行政罰鍰:最高可罰 15 萬元

除了民事賠償外,《動物保護法》對飼主的管理義務有更嚴格的行政規範,特別是針對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具攻擊性寵物」(如比特犬等危險性犬隻):

  • 防護措施的要求:依《動物保護法》第 20 條,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應由七歲以上的人伴同;具攻擊性的寵物更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長度不超過 1.5 公尺的牽繩、配戴嘴套(或裝入堅固金屬籠)等防護措施。
  • 行政罰鍰風險:違反上述管理規定,依同法第 29 條可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15 萬元以下罰鍰。另外多數縣市的自治條例也要求一般犬隻外出繫牽繩,違者可處數千元至上萬元不等的罰鍰。
  • 需要特別注意:行政責任與民事賠償是獨立運作的。即使你已經和對方達成和解,若當初疏於防護的行為違反《動保法》,地方主管機關(各縣市動物保護處)仍有權依法裁罰,和解書擋得住求償,擋不住罰單。

因此,飼主應主動參與寵物社會化訓練(讓狗習慣與人、其他動物相處的行為訓練),隨時觀察毛孩的情緒變化。帶寵物出門時維持安全距離並佩戴適當防護具,不僅是保護其他毛孩,更是確保自己在法律程序中站得住腳。

毛孩被咬第一時間怎麼辦?證據保全與協商三步驟

當家中毛小孩在公園或路邊與其他犬隻發生肢體衝突、甚至被咬傷時,現場飼主的第一反應往往是慌亂與心痛。然而,冷靜處理與掌握法律基本權益,才是守護愛犬與自保的關鍵。

(一)第一時間的現場證據保全:拍照、錄影、找證人

在確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應第一時間分開寵物並檢查傷勢。由於寵物在法律定義上仍屬「財產權」的範疇(法律上把寵物當成「物」來處理,詳見第三章),衝突現場的錄影、照片(特別是對方犬隻有無牽繩或嘴套)以及目擊者的聯繫方式,都是未來釐清事實的關鍵證據。如果毛孩需要送醫,務必請獸醫師開立詳盡的診斷證明書,並妥善留存所有醫療費用單據,這些將成為求償金額的直接依據。

(二)釐清占有人責任與過失比例:不是被咬就能全額求償

依《民法》第 190 條,動物造成的損害原則上由動物占有人賠償;但如果占有人能證明自己對動物的管束已盡相當注意,或即使已採取足夠防護措施損害仍會發生,就有機會主張減輕或免除責任。

此外,法院審理這類案件時,也會檢視雙方飼主的「過失比例」(《民法》第 217 條的過失相抵原則,受害方自己也有錯時,賠償金額按比例打折)。例如,若受害方自己也未繫牽繩、導致愛犬衝向對方,即使愛犬受傷,法官仍可能認定該飼主須承擔部分過失責任,進而減少能拿到的賠償金額。

(三)解決糾紛的三條法律路徑:和解、調解、訴訟

處理這類糾紛不一定要直接對簿公堂,飼主可以由低成本到高成本依序考慮:

  • 私下協商與和解:成本最低、效率最高。雙方達成共識後簽署書面和解書,即可快速解決紛爭。
  • 聲請調解:若對賠償金額僵持不下,可向各鄉鎮市區公所的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免費或低費用、由中立委員協助喬出方案)。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定後,效力等同法院確定判決。
  • 提起民事訴訟:雙方完全沒有共識時,受害方可向法院提起民事損害賠償之訴。要注意的是,單純寵物受傷多屬民事財產損害範疇、金額通常不高(可走簡易或小額程序),建議優先透過協商或調解解決,避免耗費長期的訴訟時間與精力。

狗被咬傷可以求償什麼?醫療費與精神慰撫金解析

當毛寶貝不幸遭其他犬隻攻擊,飼主除了心痛,最關心的莫過於如何透過法律途徑討回公道。實務上這類爭議主要圍繞「財產損害」的賠償,但隨著社會觀念進步,求償範疇也逐漸出現討論空間。

(一)必要醫療費用的求償與單據準備

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中,寵物受傷時,受害飼主最直接能請求的就是「必要醫療費用」,這屬於財產上的損害賠償,目的在填補因受傷產生的實質開支。

為確保求償順利,飼主應完整保留獸醫院開立的診斷證明與各項醫療單據。若傷勢過重導致毛孩需要長期回診或復健,只要能證明與該次攻擊事件有因果關係(也就是「這些費用是因為那次被咬才發生的」),原則上皆可納入求償範圍。

(二)精神慰撫金要得到嗎?主流見解與例外判決

許多飼主會問:我與毛孩情同家人,難道不能請求精神上的賠償嗎?

「精神慰撫金」是法律用語,指的是對「非財產上損害」(心理痛苦)的金錢賠償。目前台灣司法實務的主流見解仍傾向將寵物視為「物」,因此一般情況下,飼主較難援引《民法》第 195 條關於人格權(生命、身體、健康、名譽等專屬於「人」的權利)受損的規定請求慰撫金。

但法律並非全無彈性。在少數指標性案例中:例如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度消上易字第 8 號判決,法院認為寵物是介於「人」與「物」之間的「獨立生命體」,飼主與寵物間若已建立類似家人的情感連結,可類推適用《民法》第 195 條請求精神慰撫金。,但這類勝訴案件屬於少數例外,並非只要寵物受傷就一定能獲賠精神損失,且金額通常不高。

(三)實務上的求償策略:先鎖定物上損害

受害飼主主張權利時,應優先鎖定醫療費、復健費或因傷致殘導致的價值減損等「物上損害賠償」,這部分在法庭上較容易獲得支持。

若雙方對金額無法達成共識,建議先向各區公所申請調解,或委託律師發出律師函。若最終須進入司法程序,除非能證明對方有指使犬隻攻擊的故意(此時可能涉及刑法毀損罪),否則寵物傷害多以民事損害賠償為主要處理路徑。

自家狗闖禍怎麼辦?飼主減輕責任的防禦策略

身為愛犬的主人,最不希望看到的就是自家毛孩與他人發生衝突。當意外發生時,與其陷入慌亂,不如冷靜了解法律機制下有哪些環節能幫助自己合理主張權利、爭取減輕責任。

(一)證明自己已盡管理義務

民事責任的歸屬上,法律賦予動物占有人高度的管理責任。想主張減輕責任,關鍵在於能否證明自己已盡相當注意義務:飼主在公共場所是否確實使用牽繩、具攻擊傾向的犬隻是否佩戴嘴套、是否由成年人陪同。若平時就有專業的社會化訓練紀錄,並能舉證事故當下已採取一切合理防護措施、但意外仍難以完全避免,實務上有機會爭取免除或減輕賠償責任。

(二)主張他人過失與挑釁:過失相抵原則

並非所有犬隻衝突都該由「加害方」承擔全責。如果對方或對方的寵物有主動挑釁、攻擊,或因不當逗弄激發犬隻的自衛本能,法律上即涉及「過失相抵」原則。若能提出監視器畫面、路人證詞等事證,證明對方對損害的發生或擴大也有責任,法院裁量賠償金額時可能依比例減輕給付責任。因此,衝突後第一時間保存對己有利的證據,對「闖禍方」飼主同樣至關重要。

(三)平時的風險預防與專業管理

除了法律攻防,現代飼主更應建立長期的風險管理意識:

  • 出入公共場所務必使用牽繩或佩戴嘴套,特別是主管機關公告的具攻擊性犬隻。
  • 為寵物投保責任保險,意外發生時,保險公司可就依法應負的賠償金額理賠,緩解經濟壓力。
  • 定期參與社會化訓練,建立穩定性格的紀錄。
  • 定期健康檢查,確保寵物沒有因病痛導致情緒不穩。

這些紀錄在爭議發生時,都能用來主張你是已盡管理職責的負責任飼主。反之,若寵物曾有攻擊紀錄卻未採取法定防護措施,除了面臨高額行政罰鍰,在民事訴訟中也極易被認定有重大過失。

(四)尋求專業救濟管道

處理糾紛時,建議先諮詢專業律師釐清法律關係;若無法達成初步共識,可向各區公所申請調解或委任律師協助。當案情複雜且對方主張不合理時,可向法院提出抗辯、靜候民事裁判結果,而非一味承擔所有不合理的賠償要求。

實際案例:法院判決與行政裁罰怎麼看狗咬狗?

(一)愛犬被其他狗咬死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915號民事判決

原告甲○○與乙○○共同飼養約克夏犬,因出差將其交由乙○○父母照養。乙母於112年5月2日帶狗散步時,遭被告所飼養之米克斯犬咬傷,導致死亡。

  • 法院判決:被告飼養之米克斯犬未配戴口罩及牽繩,未履行防護義務,致原告之狗受傷並死亡,具有過失。應賠償醫療費用、購入費用、火化費用及精神慰撫金,總計137,235元。

(二)比特犬連續傷人,開罰20萬元並沒入犬隻

台北市文山區一隻比特犬(中央公告的具攻擊性犬隻)自車窗跳出咬傷路人;經動保機關告誡後,同一隻犬又在大安區再度跳窗傷人。

  • 台北市動物保護處認定飼主違反《動物保護法》第 7 條(飼主應防止動物侵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及第 20 條第 2 項(具攻擊性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採用不超過 1.5 公尺牽繩並配戴嘴套,或裝入堅固金屬籠)。第一次裁罰 5 萬元、第二次加重裁罰 15 萬元,合計 20 萬元,並認定飼主無力妥善管理而依法沒入犬隻。

(三)電梯內犬隻傷人判決

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1668號民事判決

原告之白色貴賓犬於電梯內遭被告飼養之虎斑色米克斯犬咬傷,導致後肢癱瘓、體壁多處穿刺傷,原告因此跌摔在地受傷。原告主張被告未依規定為其犬隻配戴透氣口罩,且未妥善管束犬隻,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法院判決:被告所飼養之犬隻並非動保法規定之具攻擊性寵物,故無配戴透氣口罩之義務;被告雖使用繫繩,但未於電梯內緊密控制犬隻,致犬隻有攻擊原告犬隻之機會,被告有過失,考慮原告亦有過失,被告應負30%之賠償責任。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6,188元。

狗被狗咬傷糾紛的常見誤解與注意事項

1.狗自己打架,飼主沒責任。

錯。

《民法》第 190 條預設動物占有人要負賠償責任,除非能舉證已盡相當注意義務。

2.和解了就沒事了。

和解只解決民事賠償;違反《動保法》的行政裁罰是另一回事,主管機關仍可開罰。

3.毛孩是家人,慰撫金一定拿得到。

主流實務仍把寵物當「物」,慰撫金是少數例外,且金額不高。

4.對方狗先兇的,我完全不用賠。

對方挑釁或有過失時是「減輕」而非當然「免除」,法院會按過失比例分配責任。

5.金額不大,告了也不划算,只能算了。

數千至數萬元的糾紛可走區公所調解(成立後等同確定判決)或法院小額程序,成本比想像中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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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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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00年考取律師資格後,在臺灣、北京、上海、新加坡及香港從事法律實務工作,主要處理公司組織架構、勞僱關係及仲裁程序,執業以來經手超過百間上市、未上市公司之相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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