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群媒體發達的時代,我們每天都在瀏覽和分享各式各樣的照片與影像。但你是否知道,隨意使用他人照片可能觸犯法律?許多人對於肖像權的概念仍感到陌生,不清楚什麼情況下會侵犯他人權益。本文將深入探討台灣法律如何保障肖像權、哪些行為構成侵權,以及當權益受損時該如何維護。

雷皓明 律師
2025-12-22

雖然法律條文中沒有單獨列出「肖像權」一詞,但台灣司法實務早已承認這項重要的人格權利。肖像權法律規範在台灣主要透過民法與刑法的多層次架構來保護,讓每個人都能掌控自己的形象使用。法院在諸多判決中都明確承認肖像權的存在,並將其視為民法上的「人格權」來保障。這套完整的法律體系確保個人容貌影像不會被任意使用或侵害。
肖像權定義指的是個人對自己容貌影像所享有的專屬權利。這項權利讓每個人都能決定自己的形象如何被呈現、使用與傳播。簡單來說,你的臉孔、身形等可辨識的影像都屬於你個人專有,他人不能隨意使用。
肖像權包含三大核心權利,讓個人完整掌控自己的影像:
這三項權利相互關聯,共同構成肖像權定義的完整內涵。任何一項權利遭到侵害,都可能構成對肖像權的違法行為。
人格權是保障個人維持生存與尊嚴所需的基本權利。它涵蓋了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名譽權、隱私權等多項權益。肖像權作為人格權的重要組成,反映了個人對自我形象的控制權與人格尊嚴的維護。
這種歸類方式有其深刻意義。肖像權不僅保護外在形象,更保障個人的內在尊嚴。當他人未經同意使用你的影像時,不只是侵犯財產權益,更是對人格尊嚴的傷害。
法院在判決中經常強調,肖像權與人格權緊密相連。這意味著肖像權受到與其他人格權同等程度的法律保護,侵害者必須負起相應的法律責任。
台灣民法雖然沒有專門針對肖像權的單獨條文,但透過人格權的相關規定提供完整保障。肖像權法律規範主要體現在民法第18條與第195條,這兩個條文構成了肖像權保護的核心法源依據。
民法第18條第1項明確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這條法律將肖像權納入人格權的保護範疇,強調肖像權專屬於個人,非經本人同意不得任意使用或轉讓。
這項規定提供兩種保護機制。第一,當你的肖像權已經遭到侵害時,可以要求侵害人停止使用你的影像。第二,當你發現可能有侵害風險時,也能事先請求防止。
實務上,這意味著你可以要求對方下架未經授權的照片、停止散布相關影像,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來排除侵害。法院會依據具體情況,判定適當的排除或防止方式。
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的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的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這條法律為肖像權侵害提供了非財產損害(精神賠償)的請求依據。
什麼是「情節重大」?法院會綜合考量多項因素來判斷:
法院在衡量賠償金額時,會考量雙方的身分地位、經濟能力、侵害情節等因素。一般而言,商業使用未經授權的肖像、大範圍散布影像,或造成嚴重名譽損害的情況,較容易被認定為情節重大。
此外,民法第184條第1項也提供了財產損害賠償的法源依據。如果侵害行為造成實際經濟損失,例如商業機會流失或需要支出額外費用處理,被害人也可以一併請求財產上的損害賠償。
除了民事保護,肖像權法律規範在特定情境下也涉及刑事責任。刑法第315條之1規定的妨害秘密罪,讓肖像權保護延伸到刑事法律層面。這條法律主要針對偷拍、竊錄等侵害隱私的行為。
根據這項規定,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這意味著在特定情況下,侵害肖像權不僅需要賠償,還可能面臨刑事處罰。
什麼情況會構成刑事犯罪?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這項刑事保護強化了肖像權定義中對隱私與尊嚴的維護。它告訴我們,肖像權不僅是民事權利,在涉及隱私侵害時,更是受到刑法嚴格保護的法益。如果你遭遇偷拍等行為,除了可以提起民事求償,也能向檢警單位提出刑事告訴,追究對方的刑事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刑事責任的成立通常要求侵害行為具有「故意」且針對「非公開」的情境。在公開場合的一般拍攝,即使未經同意,通常不會構成刑事犯罪,但仍可能涉及民事侵權責任。
肖像權法律規範在不同情況下有不同的適用標準,從影像類型到使用場合都有明確界定。每個人都應該清楚了解哪些影像受到法律保護,以及在什麼情境下需要特別注意。
這些保障範圍不僅涵蓋傳統的照片和影片,還包括各種數位化影像與藝術創作形式。掌握這些知識能幫助你在日常生活中正確使用他人影像,避免無意間觸犯法律。
肖像權的保護對象不限於單一媒介,而是涵蓋所有能辨識出特定個人的影像形式。無論是現代科技產物或傳統藝術創作,只要能清楚呈現某人的外貌特徵,就屬於受保護範圍。
現代科技讓影像製作變得極為便利,手機拍攝、專業攝影、監視器錄影都屬於受保護的影像類型。即使是隨手用手機拍下的照片,只要能辨識出畫面中的特定人物,就受到肖像權保障。
數位影像的保護範圍相當廣泛。影片截圖、社群媒體上的大頭貼、視訊會議的錄影畫面都包含在內。不論畫質高低或是否經過後製處理,關鍵在於能否識別出特定個人。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照片經過濾鏡美化、裁切或調色,只要主要人物仍可辨識,就不影響肖像權的保護效力。這個原則確保了每個人對自己影像的控制權不會因技術處理而被削弱。
藝術創作形式的肖像同樣受到法律保護。素描、油畫、水彩畫、雕塑作品,甚至是3D數位模型,只要以真實人物為原型創作,都涉及肖像權問題。
創作者雖然享有藝術創作自由,但這項權利並非毫無限制。當藝術作品清楚描繪特定個人的外貌特徵時,仍需尊重被描繪者的肖像權。這在商業性質的藝術展覽或販售時特別重要。
動畫角色若明顯以真人為原型設計,也可能涉及肖像權爭議。例如將某位名人的臉部特徵融入動畫角色設計,若未經授權用於商業用途,就可能構成侵權。
肖像權法律規範會根據拍攝地點、使用目的和對象身分而有不同的判斷標準。了解這些差異能幫助你在各種情境下做出正確判斷,避免誤觸法律紅線。
在街頭、公園、車站等公共場所拍攝,法律規範相對寬鬆。這些地方本來就是開放空間,人們通常預期可能被拍攝到。但這不代表可以毫無限制地拍攝他人。
「路人入鏡」與「刻意拍攝特定對象」有本質上的差異。當你拍攝風景照時,路人恰好出現在畫面邊緣,通常不構成侵權。但若你特寫拍攝某位路人的臉部特徵,就可能侵犯對方的肖像權。
使用目的也是重要考量因素。即使在公共場所拍攝,若將照片用於商業廣告或營利用途,幾乎一定需要取得當事人同意。單純記錄生活的個人使用則較為彈性。
私人空間包括住家、辦公室、更衣室、旅館房間等非公開場所。在這些地方,肖像權的保護程度達到最高標準。
未經同意在私人空間拍攝他人,幾乎必然構成侵權行為。這不僅涉及肖像權,還可能觸犯刑法妨害秘密罪。即使拍攝者與被拍攝者關係親近,也不能作為免責理由。
這項保護原則反映了法律對個人隱私的高度重視。每個人在私人空間都有合理期待不被拍攝或錄影的權利,這是基本人權的重要組成部分。
使用目的是判斷是否侵害肖像權的關鍵因素之一。商業使用與個人使用在法律上有明顯不同的標準和要求。
商業使用包括產品廣告、品牌宣傳、商品包裝、營利性質的網站內容等。這類用途幾乎一定需要取得書面授權,且通常需要支付肖像權使用費。即使只是將他人照片用於公司網站的團隊介紹頁面,也屬於商業使用範疇。
個人使用則相對寬鬆,包括家庭相簿、朋友間的照片分享、個人社群媒體貼文等。但這不代表完全沒有限制。若在社群平台上分享他人照片並加上不當評論或惡意修圖,仍可能構成侵權。
判斷標準的核心在於:
了解實際案例能幫助你更清楚掌握肖像權的界限。以下整理常見的侵權行為類型及其可能面臨的法律後果。
侵害肖像權的行為主要分為三大類。第一類是製作他人肖像,包括利用拍照、錄影、繪畫、雕塑等方式製作他人形象。重要的是,即使沒有到處傳播,只要未經同意製作他人肖像就已構成侵權。
第二類是公開他人肖像。將他人的肖像放在電視、網路、新聞媒體、報章雜誌等公開場合或平台傳播,都屬於這個範疇。社群媒體的快速傳播特性讓這類侵權行為更容易發生。
第三類是使用他人肖像帶有營利目的。把他人肖像製成商品販售,或進行任何商業化行為,都可能構成嚴重的侵權。這類案件的賠償金額通常較高。
不過法院不會在所有情況下都認定侵害肖像權。判斷時會考慮幾個重要因素:
舉例來說,在西門町看到明星辦活動時拍照並分享到臉書。雖然沒有事先取得明星同意,但因為明星屬於公眾人物,且在公開場合舉辦活動,通常不會被認定為侵害肖像權。
但若是惡意修圖的情況就完全不同。將他人臉部接合到不雅圖片,或加上侮辱性文字後散布,不僅侵害肖像權,還可能構成妨害名譽罪。這類案件的受害者可以同時請求民事賠償和提起刑事告訴。
未經授權將他人照片用於商品廣告是最常見的商業侵權行為。例如健身房擅自使用會員的健身照片做宣傳海報,或餐廳將客人用餐照片放在菜單上。這些行為的民事賠償金額通常從數萬元到數十萬元不等,視影響程度而定。

在社群平台擅自轉發他人照片並加上不當評論,也是常見的侵權類型。即使只是分享朋友的照片,若配上負面評論或用於不當目的,仍可能需要負擔法律責任。這提醒我們在數位時代更需謹慎處理他人影像。
肖像權法律規範的設計目的是平衡個人權利與社會利益。了解這些保障範圍與侵權實例,能幫助你在日常生活中既尊重他人權利,又能合理行使自己的自由。遇到疑問時,最好的做法就是事先取得當事人同意,這是最安全的保護方式。
使用他人肖像前,取得當事人同意並簽署肖像權同意書是最安全的做法。同意書內容應該包含雙方姓名與個資、照片使用範圍、活動名稱,以及其他補充事項。這樣能同時保障拍攝者與被攝者的權益。
簽署前要注意幾個重點。首先要深入了解活動性質,確認是否涉及敏感議題。接著跟對方討論肖像的具體使用方式,包括會用在哪些平台或媒介。別忘了確認授權時效,釐清是單次使用還是長期授權。最後務必索取副本保存,以防日後產生爭議。
發現自己的肖像權被侵害時,可以先禮貌地要求對方下架或停止使用。許多時候對方可能是無心之過,溝通就能解決問題。如果溝通無效,再考慮採取法律行動。

雷皓明 律師
主持律師
民國100年考取律師資格後,在臺灣、北京、上海、新加坡及香港從事法律實務工作,主要處理公司組織架構、勞僱關係及仲裁程序,執業以來經手超過百間上市、未上市公司之相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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