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社會中,人人都有手機,隨時隨地都能拍照,但你是否曾經疑惑,肖像權沒拍到臉的情況下,是否還會構成侵權呢?許多民眾認為,只要沒有拍攝到完整的臉部,就不會涉及肖像權問題,然而,這個想法可能是錯誤的,根據我國法院的實務見解,即使照片中沒有清楚顯示臉部,只要能透過其他特徵識別出當事人身分,仍可能構成照片肖像權的侵害。本文將深入探討肖像權沒拍到臉的法律界線,並透過實際案例為您詳細解析相關法律問題。

雷皓明 律師
2025-10-13

肖像權作為人格權的重要組成部分,涵蓋範圍比一般人想像的更廣泛,許多人誤以為只有拍攝到臉部才會涉及肖像權問題,事實上,拍攝沒有臉的肖像同樣可能構成侵權行為。
在現代社會中,隨著攝影技術的普及和社群媒體的發達,肖像權保護變得更加重要,了解相關法律肖像權規定有助於民眾保護自身權益,同時避免無意中侵犯他人權利。
肖像權是指每個人對自己肖像享有的專屬權利,包括決定是否被他人拍攝、使用和公開的自主權,肖像的範圍不僅限於臉部特徵,還包括身體其他部位、特殊姿態,甚至聲音等足以識別個人身分的特徵。
根據法院實務見解,肖像權屬於人格權的一種,即使拍攝沒有臉的肖像,只要能夠識別出特定個人身分,就可能涉及肖像權的保護範圍,這個概念對於攝影愛好者和媒體工作者來說特別重要。
雖然台灣沒有專門的肖像權法條,但透過民法和刑法的相關規定,個人肖像權益仍受到完整保障,法院透過人格權的概念來解釋和適用法律肖像權規定。
民法第18條明確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的救濟方式,當肖像權受到侵害時,被害人可以請求法院排除侵害行為,此外,還可以要求預防損害的發生。
民法第195條則規定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權,如果他人未經同意使用個人肖像,造成精神上的痛苦,被害人可以請求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這項規定為肖像權提供了實質的法律保護。
刑法第315條之1規定妨害秘密罪,保護個人隱私不受侵犯,在特定情況下,未經同意拍攝他人肖像可能構成刑事犯罪,特別是在私人場所或涉及個人隱私的情況下。
此外,如果將他人肖像用於商業用途或惡意傳播,還可能涉及其他刑法條文,這些規定共同構成了台灣法律肖像權規定的完整體系。
許多人認為只要沒有拍到完整的臉部,就不會構成肖像權侵權,但這個觀念其實並不完全正確,在法律實務中,模糊臉部攝影或其他身體特徵的拍攝,同樣可能觸犯肖像權相關法規。
關鍵在於照片是否具有「可識別性」,即使沒有清楚的正面臉部,其他身體特徵仍可能讓特定個人被辨認出來。

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會綜合考量多項因素來判斷是否構成侵權,可識別性是最重要的判斷標準之一。
法官通常會評估以下要素:
這些標準確保法院能夠平衡攝影自由與個人隱私權的保護。
除了臉部之外,許多身體特徵都可能成為識別個人的依據,背影肖像權的概念正是基於這個原理而產生。
常見的可識別特徵包括:
某知名YouTuber的案例清楚說明了背影拍攝的法律風險,該創作者在街頭拍攝時,雖然避免正面拍攝路人臉部,但畫面中呈現了一位路人獨特的背影和衣著。
該名路人事後提出申訴,認為自己的肖像權受到侵犯,法院最終判定YouTuber確實侵害了對方的肖像權,必須賠償精神損害並公開道歉。這個案例顯示,即使是模糊臉部攝影或背影拍攝,仍可能構成法律責任。
側面拍攝的法律風險介於正面和背影拍攝之間,如果側面照片能夠清楚呈現人物的輪廓特徵,同樣可能被認定為侵權行為。
攝影者應特別注意拍攝角度是否會暴露足夠的身體特徵,即使沒有完整的正面臉部,側面輪廓仍可能讓熟悉的人輕易辨認出拍攝對象。
因此,在進行任何形式的人物攝影時,都應該謹慎評估可識別性的風險。
透過實際的法院判決案例,我們可以更清楚地理解肖像權的適用界線,法院在處理這類爭議時,會綜合考量多項因素來做出判決,這些真實案例能幫助我們了解什麼情況下可能構成侵權,什麼情況下則屬於合理使用。
有一個具代表性的案例值得深入探討,某位民眾A認為某美術館涉及弊案,承辦人員有貪瀆嫌疑,因此A在美術館前廣場公開表演行動劇,並從官網下載承辦人照片製作成頭像圖。
在行動劇中,A對這個頭像進行批評和撻伐,承辦人認為自己的肖像權受到侵害而提告,然而,法官做出了不侵權的判決。
法院的判決理由包含三個重點,首先,該照片來自官網已公開的照片,不算侵害「公開」肖像的權利;其次,A使用照片是為了向大眾指出美術館內部的利益輸送問題,目的正當且具有公益性;最後,頭像只在行動劇中配合諷刺內容使用,使用範圍有限。
法院在審理肖像權案件時,會重點考量幾個關鍵因素,這些判斷標準幫助我們理解肖像權界限的實際運作方式,無論是正面拍攝還是側面拍攝肖像權的問題,都會依據這些標準來判定。
法院首先會判斷照片或影像是否具有足夠的識別性,即使沒有拍到正面,如果透過身體特徵、服裝或其他線索能夠識別出特定人物,仍可能構成肖像權的範圍。
識別性的判斷不僅限於臉部特徵,背影、側面輪廓、特殊的穿著打扮,甚至是特定的行為模式,都可能成為識別的依據。
拍攝地點對於侵權判定有重要影響,在公共場所拍攝通常享有較大的自由度,但在私人場所則需要更謹慎。
特殊情境也會影響判決結果。例如,新聞事件現場、公開活動或抗議場合,法院通常會給予較寬鬆的認定標準。
使用照片的目的是判斷侵權的重要因素,商業使用、新聞報導、學術研究或公益目的,各有不同的法律考量。
使用範圍的大小也很關鍵,小範圍的個人使用與大規模的商業宣傳,在法律責任上有明顯差異,公益性質的使用往往能獲得法院較多的理解和支持。
預防勝於治療,避免攝影法律風險的最佳方式就是事前做好準備,在拍攝他人時,建議先取得明確的口頭或書面同意,特別是商業用途的拍攝活動。簽署肖像權同意書是最安全的保護措施,這份文件應該清楚記載拍攝目的、使用範圍、期限等重要資訊。同意書不僅保障拍攝者的權益,也讓被拍攝者了解自己的肖像將如何被使用。
技術處理也是有效的預防方法,當無法取得同意時,可以透過模糊處理、馬賽克或其他方式,降低他人被識別的可能性,這種做法在新聞報導或街拍攝影中特別常見。
企業和攝影工作者應該建立內部規範,訓練員工了解肖像權的基本概念,制定標準作業流程,包括拍攝前的確認程序、同意書的使用時機等,能有效減少爭議發生。
在公共場所拍攝時要特別注意,雖然法律允許拍攝公共空間,但仍需避免刻意聚焦於特定個人,尊重他人隱私權,是每位攝影愛好者都應該具備的基本素養。

雷皓明 律師
主持律師
民國100年考取律師資格後,在臺灣、北京、上海、新加坡及香港從事法律實務工作,主要處理公司組織架構、勞僱關係及仲裁程序,執業以來經手超過百間上市、未上市公司之相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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