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台灣的個人資料保護法,個人資料是指可以直接或間接識別特定個人的任何資訊。國家發展委員會明確表示,當車牌號碼與其他相關車輛資料對照、組合、連結後,仍可識別特定當事人者,即屬個資法所稱間接識別之個人資料。換句話說,車牌號碼若可以直接連結到個人(車主),也屬於個人資料的一環。

雷皓明 律師
2025-10-27

在探討車牌隱私權問題前,我們需要先釐清個人資料保護法的核心概念。個資法作為台灣保護個人隱私的重要法律工具,對於各種資料的認定標準有著明確的規範。
了解這些法律定義,有助於我們正確判斷車牌號碼在不同情境下的法律地位。這不僅關係到個人權益保護,也影響到日常生活中的各種應用場景。
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規定,個人資料是指自然人的各種識別資訊。這個定義相當廣泛,包含了多個重要類別:
法條特別強調,個人資料不限於上述明確列舉的項目。任何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都可能被認定為個人資料。
這個「開放式」的定義方式,讓個資法能夠因應科技發展和社會變遷。隨著數位時代的來臨,新型態的識別資料不斷出現,法律需要具備足夠的彈性來涵蓋這些情況。
車牌資料屬性的認定,需要從多個角度來分析。車牌號碼本身具有獨特性,每個號碼都對應特定的車輛登記資訊。
從技術層面來看,車牌號碼具備以下特徵:
然而,單純的車牌號碼是否構成個人資料,還需要考慮其識別能力。一般民眾僅憑車牌號碼,通常無法直接得知車主的身分資訊。
但在特定情況下,車牌號碼可能與其他資訊結合,形成具有識別性的資料組合。這種情況下,車牌隱私權的保護就變得格外重要。
個資法將個人資料的識別方式分為兩大類:直接識別和間接識別。這個區分對於判斷車牌號碼的法律地位具有關鍵意義。
直接識別資料是指僅憑該資料本身,就能立即確認特定個人身分的資訊。例如姓名、身分證字號等,都屬於直接識別的範疇。
間接識別資料則需要與其他資料進行對照、組合或連結,才能識別出特定個人。這類資料在單獨存在時,可能不具備明顯的識別性。
對於車牌號碼而言,判斷標準包括:
這些判斷標準的應用,需要根據具體情境來分析。同樣的車牌號碼,在不同的使用場景下,可能會有不同的法律認定結果。
從法律實務的角度來看,車牌是否屬於個人資料需要深入分析。台灣的法院判決與行政機關對於車牌個資認定的標準並非完全一致。這種差異反映了個人資料保護法在實際應用時的複雜性。
實務上,車牌號碼的個資屬性往往取決於具體的使用情境。單純的車牌號碼可能不構成個人資料,但與其他資訊結合後就可能產生識別效果。這種間接識別的概念在法律實務中扮演關鍵角色。
國家發展委員會發法字第1100002579號函釋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指引。該函釋明確指出,倘個資法與車牌號碼相關爭議中,車牌號碼與其他相關車輛資料對照、組合、連結後,仍可識別特定當事人者,即屬個資法所稱間接識別之個人資料。
這項函釋為實務操作提供了清晰的判斷標準。法院在審理相關案件時,通常會參考此一見解。然而,每個案件的具體情況不同,車牌個資認定仍需個案判斷。
大法官在釋字第689號解釋中提出了重要觀點。該解釋認為,個人縱然在公共場域中,也享有依社會通念得不受他人持續注視、監看、監聽、接近等侵擾的私人活動領域及個人資料自主權。這項解釋為車牌號碼的隱私保護提供了憲法層次的依據。
根據警方的官方說明,單純公開違規停車的照片並不構成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這是因為車牌在公共場所本就處於可見狀態。然而,個資法與車牌號碼的爭議往往出現在後續的處理方式上。
關鍵的界線在於是否提供額外的識別資訊。若在文字敘述中提及可辨識車主身分的資訊,如店家名稱或住戶等,則可能有觸法的疑慮。這種做法會將原本的間接識別轉變為直接識別。
社群媒體上分享違規停車照片時需要特別注意。雖然拍攝行為本身可能合法,但配合地點資訊或其他描述,就可能增加車牌個資認定的風險。

執法機關使用車牌號碼具有法定職權基礎。警察、監理機關等可依法查詢車籍資料,這種使用方式通常不會產生個資法爭議。然而,一般民眾的使用情況就大不相同。
商業用途的車牌號碼使用需要更加謹慎。例如,停車場業者、保險公司等若要處理車牌資料,必須確保有合法的蒐集、處理及利用依據。個人資料的商業利用通常需要當事人同意或其他法定事由。
個人舉報違規行為時的車牌使用也存在灰色地帶。雖然檢舉違規可能具有公益性質,但過度揭露車主相關資訊仍可能觸法。重點在於舉報的必要性與比例原則。
網路論壇或社群平台上的車牌討論更需要小心處理。即使是善意的提醒或討論,若涉及特定車輛與車主的連結,就可能產生個資保護的問題。使用者應該了解網路言論的法律責任。
面對車牌個資保護的複雜議題,民眾與機關都需要建立正確的處理原則。個資法明確規定,蒐集個人資料必須基於特定且正當的目的,不能超出必要範圍。
對於一般民眾而言,在社群媒體分享交通違規照片時,應特別注意車牌資訊保密的重要性。建議採用馬賽克或模糊處理方式,避免完整顯示車牌號碼。這樣既能達到提醒效果,又不會侵犯他人隱私權。
企業組織在處理車輛管理資料時,應建立完善的存取權限控制機制。透過去識別化處理技術,將車牌資訊與其他個人資料分離保存,降低資料外洩風險。
公務機關進行大規模車牌資訊蒐集前,需評估車牌公開合法性的界線。應優先考慮侵害程度較低的替代方案,並建立適當的安全維護措施。
建立正確的個資保護觀念,不僅能保障自身權益,更能創造互相尊重的社會環境。在數位時代中,每個人都應該成為個資保護的實踐者。

雷皓明 律師
主持律師
民國100年考取律師資格後,在臺灣、北京、上海、新加坡及香港從事法律實務工作,主要處理公司組織架構、勞僱關係及仲裁程序,執業以來經手超過百間上市、未上市公司之相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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