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我們經常會遇到各種糾紛和衝突。當情況變得緊張時,有些人會脫口而出:「我要告你!」這種威脅言算恐嚇行為嗎?是否會構成刑事責任?本文將從專業律師的角度,為您詳細分析說要告人算恐嚇的法律認定標準,並提供實用的應對建議。
雷皓明 律師
2025-10-01
當我們談論口頭威脅法律責任時,必須先理解恐嚇罪的法律框架。恐嚇罪是刑法中重要的犯罪類型,涉及個人安全與社會秩序的維護。要準確判斷威脅行為是否觸法,需要深入了解相關法條內容。同時,也要掌握實務上的認定標準,才能避免誤觸法網。
根據我國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明確定義了恐嚇罪的基本要件。
法條的立法目的在於保護個人免受威脅侵害,不論威脅內容是否真實執行,只要符合構成要件就可能成罪。值得注意的是,恐嚇罪屬於危險犯的性質,這意味著不需要實際造成損害,僅需產生危險狀態即可成立。
恐嚇罪的成立需要同時滿足三個核心要素,這些要素缺一不可,必須全部具備才能構成犯罪。
威脅內容必須涉及對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的加害。生命威脅包括殺害、傷害等言論;身體威脅則涵蓋毆打、傷害等行為;財產威脅可能包括破壞、竊取或損毀他人財物;名譽威脅則指散布不實言論或公開羞辱等行為;自由威脅通常指限制他人行動或強制從事特定行為。這些威脅內容都屬於法條規範的範圍。
威脅行為必須足以讓被害人產生恐懼心理,這種恐懼必須是合理且可理解的,法院會根據一般人的標準來判斷。
畏怖程度不需要達到極度恐慌的地步,只要讓人感到不安或擔心即可符合要件。被害人的主觀感受很重要,但也會考量客觀情況,包括威脅者的能力、過往行為等因素。
威脅必須具有實現的可能性,不能只是空泛的言論。法院會評估威脅者是否有能力執行威脅內容,確保法律適用的合理性。即使威脅者沒有真正執行的意圖,只要客觀上具有危險性就足夠,重點在於威脅的可信度和實現可能性。
綜合這三大要素,我們可以更清楚地理解恐嚇罪的法律界線。
當有人說要提告時,這究竟是合法的權利主張還是違法的恐嚇行為?這個問題的答案並不簡單,需要從多個角度來分析。
根據法律實務,提告或揚言提告通常只是在捍衛自身的合法權益,即使對方因此感到畏懼,也不一定構成刑法上的恐嚇罪。關鍵在於威脅的內容和表達方式。
法律明確保障每個人透過司法途徑解決糾紛的權利,當我們說要告人時,實際上是在行使這項基本權利。
以下情況通常不構成恐嚇罪:
因為提告並不會真正傷害到他人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以正當合法之事通知他人,縱使他人心生畏懼,亦不成立恐嚇罪。
判斷是否構成恐嚇行為,關鍵在於威脅內容的性質和表達方式,我們需要仔細區分不同類型的表達。透過法律途徑解決糾紛本就是現代法治社會的常態,重點是如何表達這個意圖。
當我們客觀地說明法律規定時,這屬於合法的資訊提供:
這類表達方式著重於事實陳述和法律教育,而非威脅恐嚇。
相對地,某些表達方式可能跨越合法界線:
這些表達方式已經超出單純的權利主張範圍,可能讓對方產生恐懼,進而影響其正常生活。
因此,表達方式和語氣是判斷是否構成恐嚇的重要標準,合理的權利主張應該以平和、客觀的方式進行。
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會仔細檢視當事人的用詞、情境和真實意圖。
在一起車禍糾紛案件中,被告因為不滿對方提出的賠償金額,傳送簡訊表達不滿。簡訊內容包含「告死你兒子」、「告到法院會拖不如我意上訴台南最高法院你兒子也差不多18歲滿更好」等字句。
乍看之下,這些用詞似乎帶有威脅性質。然而,法院仔細分析整個簡訊的前後文後發現,被告只是在表達車禍傷勢嚴重,無法接受僅3萬元的賠償。被告的真實意圖是要對告訴人之兒子提出民、刑事訴訟。
法院最終認定,這屬於被告訴訟權的合法行使,並非不法惡害的通知。因此不構成刑法第305條的恐嚇罪,判決無罪。
在另一起案件中,被告因債務糾紛對債權人說:「你不還錢,我就燒掉你的房子,讓你全家不得安寧」這類威脅明顯超出合法權利主張的範圍。
法院認為,被告的威脅內容具體且明確,足以使一般人產生恐懼。這種威脅並非為了行使合法權利,而是企圖透過恐嚇手段達到目的,因此構成恐嚇罪,判決有罪。
比較這兩個案例,我們可以發現幾個重要的判斷標準:
單純表達要提告的意願,通常不會構成恐嚇罪,但如果用詞過激或帶有其他威脅意味,就可能觸法。
當您面臨可能的威脅情況時,冷靜判斷對方言行是否符合恐嚇罪構成要件是首要步驟。記錄威脅發生的時間、地點、具體內容和在場證人,這些證據對後續法律程序至關重要。
如果威脅內容具體且讓您感到害怕,建議立即保存相關證據,包括錄音、截圖、簡訊記錄或其他書面資料。同時,避免單獨與威脅者接觸,確保自身安全。
面對涉嫌違法恐嚇的案件,法院會謹慎判斷行為人的主觀意圖和客觀事實,當威脅行為超出合理範圍時,應該尋求專業律師協助,評估是否構成口頭威脅法律責任。在主張自身權利時,務必注意表達方式和內容,避免使用過激言詞或具體威脅,以免自己的行為被誤解為恐嚇。
如果遇到恐嚇情事,應勇於蒐證並尋求法律協助以捍衛自身權益。理性處理威脅情況,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才是最明智的選擇。
雷皓明 律師
主持律師
民國100年考取律師資格後,在臺灣、北京、上海、新加坡及香港從事法律實務工作,主要處理公司組織架構、勞僱關係及仲裁程序,執業以來經手超過百間上市、未上市公司之相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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