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現行法律,未滿7歲的兒童屬於無行為能力人,7歲以上未滿18歲的青少年則是限制行為能力人,而18歲以上即為完全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在進行法律行為時,通常需要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事後承認才能生效。這個制度的設計相當貼心,既保護未成年人免受不當交易損害,同時也承認他們已具備部分判斷能力,可以在特定範圍內獨立行使權利。

雷皓明 律師
2026-01-13

限制行為能力人制度的設計,反映了法律對不同年齡層與身心狀況者的保護。這項制度在民法中佔有重要地位,目的是在保障個人權益與維護交易安全之間取得平衡。
當我們談論限制行為能力人時,指的是那些具備部分行為能力,但尚未達到完全獨立從事法律行為標準的人。他們在日常生活中可以進行許多活動,但在重要的法律行為上需要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台灣的民法規定透過年齡與心智狀況來劃分行為能力等級。這套制度經過多年演變,逐步完善以符合社會需求。
根據民法第13條的明確規範,滿7歲以上未滿18歲的未成年人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這項規定建立了清晰的年齡界線,讓社會大眾容易理解與遵循。
值得特別注意的是,民法第12條在109年12月25日經過重要修正。修正案於110年1月13日正式公布,並在112年(2023年)1月1日開始施行。
這次修法將成年年齡從原本的20歲下修為18歲。此變革反映了現代青年身心發展的實際狀況,也讓台灣的法律規範與國際趨勢接軌。
修法後,18歲以上的青年即具備完全行為能力。他們可以獨立簽訂契約、處理財產,不再需要父母同意。這項改變對許多剛成年的青年來說,意味著更多的自主權與相應的法律責任。
限制行為能力人可分為兩大主要類別。每個類別都有其特定的適用情境與法律保護機制,了解這些分類有助於正確適用相關規定。
這是最常見的限制行為能力人類型,涵蓋了國小高年級、國中、高中階段的學生。這個年齡層的青少年在社會生活中相當活躍,他們會購物、使用網路服務、參加各種活動。
舉例來說,一位14歲的國三學生A想要購買新手機。雖然他已經有自己的零用錢,但因為手機價格較高,屬於重要的財產行為,他需要獲得父母的同意才能完成購買。
這些未成年人的日常小額消費通常不會有問題。但當涉及較大金額的交易、簽訂補習班契約、或是其他重要法律行為時,就需要法定代理人的允許。
父母作為未成年子女的天然監護者,通常就是他們的法定代理人。根據民法第1086條第1項的規定,父母共同行使親權,代理子女進行法律行為。
除了未成年人之外,受監護宣告的成年人也可能成為限制行為能力人。這個類別較為特殊,涉及成年監護制度的運作。
當成年人因精神障礙、智能缺陷或其他心智因素,無法完整表達自己的意思時,法院可以依聲請宣告其為受監護人。這項制度的目的是保護這些成年人的權益,避免他們在無法完全理解的情況下做出不利於自己的決定。
受監護宣告的人在法律上的地位與未成年人類似,他們的法律行為需要監護人的同意才能生效。監護人會根據受監護人的最佳利益,協助他們處理日常事務與重要決策。
這裡需要釐清一個常見的誤解:法定代理人與監護人並不完全相同。法定代理人是較廣的概念,包含了父母與監護人。
具體來說:
民法將監護制度分為兩大類型。第一類是「未成年人之監護」,規範於民法親屬編第4章第1節。第二類是「成年人之監護及輔助」,規範於第2節。
這樣的分類設計確保了不同年齡層與身心狀況的人都能獲得適當的法律保護。透過完善的民法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在參與社會活動時,既能保有一定的自主性,又能獲得必要的保護機制。
了解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做什麼、不能做什麼,是掌握這項保護制度的核心關鍵。在實際生活中,限制行為能力人並非完全不能進行民事行為,而是依據行為的性質和影響程度,有不同的規範標準。這套制度的設計,既要保護未成年人不受不當契約束縛,也要讓他們能正常參與日常生活。
當我們仔細檢視民法規定,會發現法定代理人的角色相當重要。他們不僅要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把關重要決定,也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接下來,我們將詳細說明哪些行為需要同意,哪些可以自主完成,以及代理人應負的責任。
根據民法第77條至第79條的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進行法律行為時,原則上必須經過法定代理人同意才能產生效力。這個原則看似嚴格,但實務上有許多例外情況,讓未成年人仍能保有相當程度的自主空間。
一般而言,凡是會對限制行為能力人產生重大權利義務影響的民事行為,都需要事前取得同意或事後獲得承認。這類行為的契約效力在取得同意之前,處於「效力未定」的狀態。
舉例來說,14歲的B想購買高單價的智慧型手機。由於手機價格不菲,不屬於日常必需品範圍,這筆交易就需要父母同意才能生效。如果B未經同意就簽約購買,父母可以選擇拒絕承認這份契約,使其無效。
以下是常見需要同意的民事行為類型:
當法定代理人拒絕承認這些未經同意的行為時,契約對限制行為能力人不生效力。這個設計就是保護制度的核心精神,避免未成年人因判斷力不足而承受不當的法律負擔。

雖然原則上需要同意,但民法也考量實際生活需求,規定了五種例外情況。這些情況下,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完成民事行為,不需要法定代理人介入,契約效力也立即確定。
第一種:純獲法律上利益的行為。當限制行為能力人接受的是單純的好處,不需要付出任何代價或承擔義務時,就能自己決定是否接受。例如收到長輩給的紅包、接受朋友贈送的生日禮物,這些都是只有好處沒有負擔的行為。
第二種:日常生活所必需的行為。這是最常見的例外情況,也最貼近實際生活需求。搭公車上學、購買早餐、在便利商店買文具用品、去書局購買參考書,這些都屬於配合年齡和身分的日常必需行為。
試想,如果每次買早餐都要父母同意,那根本無法正常生活。因此民法第77條特別規定,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的民事行為,不需要經過同意就能有效。
第三種:特定財產的處分權。當法定代理人給孩子零用錢、悠遊卡儲值金額,或是交付禮券讓孩子自由運用時,這些特定財產的處分權就歸孩子自己決定。根據民法第84條,孩子可以自主決定如何使用這些金錢,不需要再次徵求同意。
第四種:獨立營業的許可。在數位時代,有些未成年人經營網拍、擔任網紅或從事其他商業活動。如果經過父母允許獨立營業,依民法第85條規定,關於該營業範圍內的交易行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就具有完全行為能力。
這意味著一位17歲經營網拍的青少年,在網拍交易範圍內,可以像成年人一樣簽訂契約、出貨收款,契約效力完全有效。但要注意,這個能力僅限於獲准營業的範圍,其他生活事項仍受限制。
第五種:使用詐術的強制有效行為。這是個特殊的例外情況。如果限制行為能力人刻意隱瞞年齡,用詐術讓對方相信自己是成年人或已獲得父母同意,依民法第83條規定,該法律行為仍然有效。
這個規定是為了保護交易相對人的信賴利益。當未成年人主動欺騙對方時,就不能再受保護制度的庇護,必須自己承擔契約責任。這也提醒限制行為能力人,誠實是最重要的原則。
法定代理人在整個保護制度中,不只擁有同意權,更要承擔重大的法律責任。這些責任涵蓋民事行為的代理監督,以及侵權行為的賠償義務,是相當沉重的負擔。
根據民法第1086條規定,父母作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必須善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這意味著在處理子女的財產事務、代理或同意子女的法律行為時,都要像管理自己事務一樣謹慎小心。
更重要的責任來自民法第187條的規定。如果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權利,造成損害時,法定代理人必須負連帶賠償責任。例如孩子騎腳踏車不小心撞傷路人,或在學校打球砸破他人車窗,父母都可能需要賠償。
這個責任相當嚴格,有時候甚至要由法定代理人獨自負起全部賠償責任。這就是為什麼當孩子年滿18歲成年時,許多父母會如釋重負,因為終於卸下這項重責大任。
在特殊情況下,當法定代理人與限制行為能力人之間存在利益衝突時,保護制度還有進一步的設計。例如父母想要將子女名下的房產拿去抵押貸款,這明顯對子女不利,法院可以依職權或依聲請,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來保護其權益。
特別代理人的設置,確保限制行為能力人在與法定代理人利益相衝突的情況下,仍能獲得公正的代理和保護。這是民法為了防止代理權濫用而設計的重要機制。
透過這些規範,我們可以看到台灣民法在限制行為能力制度上的周密設計。一方面保護未成年人免於不當的契約效力束縛,另一方面也讓他們在日常生活中保有必要的自主空間。同時,要求法定代理人善盡責任,確保保護制度能真正發揮效用。
數位時代的來臨讓限制行為能力人面臨更多交易風險。網路消費糾紛日益增多,特別是線上遊戲儲值案件。未成年人若在申辦帳號時謊報年齡,可能構成詐術而使契約有效。家長應設定多重驗證機制,避免子女知道付費密碼,善用Google Play或iPhone的家長控制功能。
司法實務上常見未成年人盜用父母信用卡消費的情況。這屬於無權代理行為,雖然家長可主張契約無效,但子女仍需負擔法律責任。經濟部規定法定代理人可申請退還未使用的遊戲點數,但已使用部分無法退費。預防措施比事後處理更重要。
實體交易方面,商家面對青少年進行高額消費時,應主動確認是否獲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可依民法第80條向監護人發出催告,要求一個月內表示承認與否。家長則應教育子女正確的消費觀念,建立良好溝通機制。
2023年成年年齡下修至18歲後,年輕人更早擁有完全行為能力。這代表他們將失去限制行為能力人的保護,需要更成熟的判斷能力。透過理解這些法律規範,家長和教育工作者能更好地引導青少年,在權益保護與交易安全之間取得平衡。

雷皓明 律師
主持律師
民國100年考取律師資格後,在臺灣、北京、上海、新加坡及香港從事法律實務工作,主要處理公司組織架構、勞僱關係及仲裁程序,執業以來經手超過百間上市、未上市公司之相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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