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假處分是什麼意思?跟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一樣嗎?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532 條,假處分的定義是:「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處分。」本文將完整說明「假處分」制度的核心原理、聲請程序與實務分享。

雷皓明 律師

雷皓明 律師

2026-10-21

假處分是什麼意思?跟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一樣嗎?

什麼是假處分?跟假扣押、假執行有什麼不同?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532 條,假處分的定義是:「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處分。」這裡的「假」,不是「虛假」,而是「暫時」的意思,它是一個暫時性的保全措施,等待正式判決出爐後才確定終局。

「假處分」要解決的核心問題就是在漫長的訴訟等待期間,先把現狀凍結住,防止對方改變對你有利的狀態,確保你最終就算贏了官司,執行結果也還有意義。

(一)假處分、假扣押和假執行

  • 假扣押:你要的是「錢」,例如對方欠你 100 萬,你擔心他把存款全轉走,聲請法院先把他的帳戶或財產凍結(民事訴訟法第 522 條)。
  • 假處分:你要的不是錢,而是「特定物品、特定行為或特定狀態」,例如禁止對方賣房、禁止開股東會、要求繼續雇用(民事訴訟法第 532、538 條)。
  • 假執行:你已經在第一審或第二審贏了官司,但對方還在上訴,你不想再等,希望先執行判決結果。這是「已贏」的情況,前兩者是「未定勝負」的情況(民事訴訟法第 390 條)。

一句話記法:要錢找假扣押,要物找假處分,已贏了要執行找假執行。

假處分的兩大類型

假處分依據保全目的不同,分為兩大類型,法律效果也截然不同。

(一)一般假處分(保全標的現狀)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532 條,這是「針對特定標的物」的保全,目的是防止那件東西的現狀被改變。你可以把它想成:在爭議的財產上貼一張「暫時不准動」的封條。

常見的情況是為了防止對方將爭議中的不動產賣給第三人,向法院聲請「禁止處分登記」,之後地政事務所就會在那筆土地的謄本上登記「假處分」,任何人查閱謄本都可以看到,讓買家不敢輕易交易。

(二)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維持或創設臨時法律狀態)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538 條,這是更強大、也更複雜的類型。它不只是保全現有狀態,而是在還沒打贏官司之前,就要求對方「現在就做某件事」或「現在就停止某件行為」。

例如勞工被公司違法解僱,提告期間無以為生,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要求公司在判決確定前繼續給付薪資、維持僱傭關係。或股東爭奪公司控制權時,聲請暫停股東會決議的執行。

第 538 條的發動門檻比一般假處分更高,必須具備「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法院在裁定前,原則上應讓雙方都有陳述意見的機會(第 538 條第 4 項),以保障程序公平。

聲請假處分的要件與流程

(一)假處分要件

  • 要件一:請求本身存在(被保全請求的存在)。你必須讓法院相信,你對對方確實有一個合法的請求(例如:你對那塊地有所有權,或公司有義務繼續僱用你)。這部分需要初步的書面證據。
  • 要件二:假處分的必要性。你必須說明,如果現在不假處分,日後就算贏了官司,也「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例如:對方正在積極辦理不動產過戶手續、或公司準備在下週開股東會通過有爭議的決議。

對於「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第 538 條),門檻更高,必須釋明「防止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且法院會進行「利益衡量」:准許假處分對債務人的損害,和不准許假處分對債權人的損害,哪個更嚴重?

(二)五步驟聲請流程

  • 第一步:撰寫聲請狀,載明當事人資料、請求的標的(凍結什麼或禁止什麼)、假處分的原因(為什麼急迫),並附上初步證據(土地謄本、契約書、會議通知等)。
  • 第二步:法院審理與裁定。法院受理後審閱書狀。若釋明不足,法院可能要求補件,或命聲請人繳交擔保金後才予以裁定。若理由充分,法院發出假處分裁定。
  • 第三步:繳納擔保金並辦理提存。收到裁定後,依裁定主文所載金額,到法院指定的代庫銀行辦理提存。保留收據,後面聲請執行時需要。
  • 第四步:向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持「裁定書」與「提存所收據」,向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執行處發出執行命令,例如函請地政事務所辦理禁止處分登記。
  • 第五步:注意 30 日期限。依《強制執行法》第 132 條第 3 項,債權人收受假處分裁定後已逾 30 日者,不得聲請執行。拿到裁定後要立刻行動,不要讓時間白白流走。

(三)聲請假處分要花多少錢?

很多人以為假處分費用高昂,其實在法院裁判費方面相當親民,主要成本來自「擔保金」。

  • 裁判費:不論你要保全的標的價值多高,聲請假處分的裁定規費固定為新台幣 1,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533 條準用相關規定)。
  • 強制執行費:向執行法院聲請執行時另需繳納。財產案件依標的價額計算,約為千分之八(0.8%);非財產案件固定為新台幣 3,000 元。
  • 擔保金(最大宗):這筆錢是提存給法院的「保證金」,不是費用,案件結束後可取回。金額由法官依職權酌定,通常的計算邏輯是「債務人可能因假處分受到的損失」。例如:涉及不動產的假處分,可能以該不動產價值的三分之一至全額計算;涉及禁止經營的假處分,可能以禁止期間內的預估營業損失計算。沒有固定公式,法官有高度裁量空間。
  • 律師費:如需委任律師代理,依案件複雜度,行情約在新台幣 2 萬至 6 萬元不等。假處分屬於保全程序,相對比主訴訟費用低,但複雜的商業糾紛可能更高。

被假處分了怎麼辦?

(一)提起抗告

收到裁定後 10 日內,可向原裁定法院提起抗告,主張假處分要件不成立(例如:聲請人的請求根本不存在,或根本不急迫)。抗告法院會重新審查裁定的合法性。

(二)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

如果對方只聲請假處分卻遲遲不提起本案訴訟,你可以聲請法院命對方在一定期限內提起本案訴訟。若逾期未起訴,法院應撤銷假處分。這是打擊「只聲請假處分卻不打主訴訟」的有效手段。

(三)提供反擔保

依《民事訴訟法》第 536 條,如果假處分的請求可以用金錢賠償來代替(例如涉及金錢損失而非不可替代的特定物),或者你因假處分將受到重大損害,法院得命你提供「反擔保金」後,撤銷假處分。這讓訴訟繼續進行,但暫時解除凍結的束縛。

(四)主案勝訴或原因消滅

如果本案訴訟最終你勝訴,或雙方已達成和解,債務人可向法院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假處分是附隨於主訴訟的,主訴訟有了結局,假處分自然失去依附。

被假處分怎麼辦

假處分常見問題 Q&A

(一)擔保金一定要繳現金嗎?

不一定。

依法可以用有價證券(如國庫券)或銀行保證書代替現金。但實務上,多數法院接受有價證券,建議事先向執行法院確認可接受的擔保形式。

(二)假處分可以針對「人」聲請嗎?

可以。

例如:限制特定人行使董事職權,或在家庭暴力事件中禁止特定人接近受害者。「禁止接近令」的性質就帶有類似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的色彩。

(三)假處分如果最後被撤銷,聲請人要賠償嗎?

要。

若本案訴訟最終判定聲請人敗訴,對方可主張假處分是錯誤的(即損害賠償責任),請求賠償假處分期間受到的損失(如租金損失、無法交易的損失等)。聲請人當初繳交的擔保金,就是賠償的資金來源。

(四)取得假處分裁定後多久要去執行?

收受裁定後 30 日內必須向執行法院聲請執行,否則依《強制執行法》第 132 條第 3 項,執行法院將以裁定駁回執行聲請。注意:這個期限是從「收受裁定之日」起算,而非裁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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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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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00年考取律師資格後,在臺灣、北京、上海、新加坡及香港從事法律實務工作,主要處理公司組織架構、勞僱關係及仲裁程序,執業以來經手超過百間上市、未上市公司之相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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