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MeToo」運動的興起,越來越多受害者勇於替自己發聲。然而,許多人對於追訴時效規定仍不甚了解。了解性騷擾追訴期對受害者來說至關重要,正確的法律知識能幫助受害者把握最佳時機,有效維護自身權益。

雷皓明 律師
2025-09-16

了解性騷擾法律時效的基本概念,是每個人都應該具備的法律常識。在現代社會中,性騷擾事件時有所聞,而法律時效的規定直接影響著受害者能否成功維護自身權益。
性騷擾追訴期是指法律規定受害者可以提起訴訟或申請救濟的時間限制,這個期限一旦過了,受害者就無法再透過法律途徑尋求正義。
追訴期的概念涵蓋三個重要層面:
每種救濟途徑都有不同的時效規定。受害者必須在規定期限內採取行動,才能有效維護自己的權益。
追訴期的設計對受害者權益具有深遠影響。一方面給予受害者充分時間來處理創傷、收集證據,並尋求專業協助,許多性騷擾受害者在事件發生初期,往往因為震驚、恐懼或羞恥感而無法立即採取行動,適當的追訴期讓他們有時間冷靜思考,並在心理準備充足時提起訴訟。
另一方面,追訴期也確保證據的時效性,隨著時間流逝,證據可能消失或變質,證人記憶也會模糊,合理的時效規定有助於維護司法程序的公正性。
法律將性騷擾行為區分為不同類型,每種類型都有相應的法律後果:
追訴期的設定反映了立法者的雙重考量,一方面希望檢方、警察能積極辦案,避免證據流失,另一方面更希望受害者勇於提告,別讓罪犯逍遙法外。
這種制度設計體現了法律對受害者的保護,同時,也維護了整體司法制度的運作效率。了解這些規定,有助於受害者在面臨困境時做出正確的法律選擇。
性騷擾告訴期限的計算方式因案件性質而異,需要分別從民事和刑事角度來理解。掌握正確的時效計算方式,能幫助受害者在適當時機採取法律行動。同時,避免因為不了解法律規定而錯失維權機會。
民事損害賠償是受害者尋求經濟補償的重要途徑。根據民法第197條第1項的規定,侵權行為所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有兩個重要的時效期限,這兩個期限分別從不同的時間點開始計算。
兩年短期時效的起算點是從「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開始計算,這個設計相當人性化,充分考慮到受害者可能需要時間才能意識到自己的權益受損。
舉例來說,如果受害者在事件發生後的第三個月才意識到自己受到性騷擾,並且確認加害人身分,那麼兩年的時效就從第三個月開始計算。這個規定保護了那些可能因為震驚、恐懼或其他因素而延遲察覺損害的受害者。
值得注意的是,「知有損害」不僅包括知道自己受到傷害,還必須知道誰是賠償義務人,兩個條件都必須同時滿足,時效才開始起算。
十年長期時效則是從「侵權行為發生時」開始計算,這是一個絕對的期限,無論受害者何時知悉損害,從事件發生起超過十年就無法再提起民事求償。
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維護法律關係的安定性,即使受害者在事件發生後很久才發現自己的權益受損,法律也不允許無限期地追究責任。
在實務上,受害者通常會優先考慮兩年短期時效,但如果超過兩年但未滿十年,仍有機會主張權利,只是舉證責任會更加困難。

刑事程序與民事程序的性騷擾告訴期限規定完全不同,刑事案件涉及國家刑罰權的行使,因此有更嚴格的時效限制,了解這些限制對於決定是否提起刑事告訴至關重要。
根據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2項,性騷擾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這意味著必須由受害者或其法定代理人主動提出告訴,檢察官才能進行偵查起訴。
告訴期限為六個月,從受害者知悉犯罪事實及犯罪人時起算,這個期限相當嚴格,一旦超過就無法再提起刑事告訴。
六個月的限制看似短暫,但法律設計的用意是鼓勵受害者儘早採取行動。同時,避免證據因時間過久而滅失,影響案件的偵辦品質。
如果性騷擾行為涉及更嚴重的犯罪,如強制猥褻或強制性交則適用不同的追訴時效規定,這些罪名屬於公訴罪,不需要受害者提出告訴,檢察官可以主動偵辦。
強制猥褻之追訴期為二十年,強制性交罪之追訴期則長達三十年,這些較長的追訴期反映了法律對於嚴重性犯罪的重視程度。
追訴時效的計算從犯罪行為終了時開始,在追訴期限內,檢察官都可以主動或依據告發進行偵查起訴,不受受害者是否提出告訴的限制。
面對性騷擾事件時,受害者不應因擔心敗訴而放棄尋求司法救濟,了解性騷擾追訴期的規定後,最重要的是在時效內採取適當行動。
許多受害者擔心舉證責任過重,無法順利告贏加害人。其實,檢察官會主動協助調查蒐集證據,受害者只需清楚陳述案情始末即可。檢察官具備專業調查能力,能透過公權力調閱相關資料,避免受害者自行蒐證時的疏漏。
建議受害者在性騷擾追訴期內盡早諮詢專業律師,評估案件勝算與策略。同時,要詳細記錄事件經過,保存相關證據如訊息記錄、監視器畫面或證人證詞,這些準備工作能大幅提升訴訟成功機率。
尋求司法公平是每個公民的基本權利,勇敢站出來不僅能維護自身權益,更能防止類似事件再次發生,為社會創造更安全的環境。

雷皓明 律師
主持律師
民國100年考取律師資格後,在臺灣、北京、上海、新加坡及香港從事法律實務工作,主要處理公司組織架構、勞僱關係及仲裁程序,執業以來經手超過百間上市、未上市公司之相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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