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執行勤務時的用槍時機判斷,一直是社會關注的焦點議題。近年來多起涉及警用武力的事件,讓民眾對於執法標準產生不同看法。每當新聞報導相關案例時,總會引發激烈討論。隨著警械使用條例的修法,法律對於警察人員使用致命武力的規範有了新的調整。讓我們一起深入探討這個攸關人權與治安的重要課題。

雷皓明 律師
2025-08-27

用槍時機的法律判斷需要同時考慮急迫性、必要性與比例原則等多重標準。執法人員在面對危險情況時,必須在極短時間內做出正確判斷。這些判斷標準不僅保護執法人員的安全,也確保嫌犯的基本人權得到維護。
台灣的武器使用程序建立在嚴謹的法律框架上。每個執法決定都必須符合特定的法律要件。理解這些標準有助於避免不當使用武力的法律風險。
正當防衛是執法人員使用武器的重要法律依據。根據刑法規定,正當防衛必須同時具備四個核心要件。這些要件確保武力使用的合法性與正當性。
正當防衛的法律要件包括:
緊急避難則適用於保護他人生命安全的情況。當第三人面臨急迫危險時,執法人員可依緊急避難原則使用武器。這種情況下的判斷更加複雜,需要考慮多方利益平衡。
執法現場的危險評估是決定是否使用實彈射擊的關鍵因素。警察必須快速評估威脅等級並選擇適當的應對方式。危險分級系統幫助執法人員做出正確判斷。
生命威脅的危險分級標準:
在高度威脅與極度威脅情況下,執法人員可考慮使用實彈射擊。但即使在這些情況下,仍需評估其他可行的制止方法。現場環境、人員配置與時間因素都會影響最終決定。
比例原則是武力使用的核心指導原則。執法人員必須選擇最小必要的武力手段來達成執法目標。過度使用武力不僅違法,也可能承擔刑事責任。
比例原則的三個層次包括適當性、必要性與狹義比例性。適當性要求所選手段能達成目的。必要性要求在所有可行方案中選擇傷害最小者。狹義比例性則要求手段與目的之間保持合理比例。
在非緊急情況下,執法人員不得射擊嫌犯的致命部位,如頭部與心臟部位。這項規定體現了對生命權的尊重。只有在極度危急的情況下,才可能考慮射擊致命部位。
2022年修法後,警察在以下四種情境可直接使用實彈射擊:
這些修法條文在保護執法人員安全與維護嫌犯人權之間取得平衡。執法人員仍需謹慎評估每個具體情況,確保武力使用符合法律規範。
台灣警察的武器使用程序建立在階段性武力原則上,從口頭警告到實彈射擊都有明確規範。這套完整的操作體系不僅保障執法人員的安全,更確保民眾權益不受侵害。
每個執法情境都需要警察人員根據現場狀況,選擇最適當的武力層級。這種漸進式的程序設計,讓執法行為更加專業且具有法律依據。
執法實務中的階段性程序遵循最小武力原則,確保每個步驟都有其必要性。警察在使用槍械前須確實表明警察身份,並命令追捕對象高舉雙手。
標準的武力使用程序包含以下階段:
然而,在緊急情況下,執法人員可以跳過某些程序。當面臨立即的生命威脅時,危險分級評估會決定是否需要直接使用更高層級的武力。
每個階段都有明確的時間限制和判斷標準。執法人員必須在極短時間內做出正確決定,這正是專業訓練的重要性所在。

使用武器後的記錄程序同樣重要,這些文件將成為後續調查的重要依據。執法人員必須在事件發生後立即開始記錄工作。
完整的執法紀錄應包含以下要素:
這些紀錄不僅保護執法人員,也確保整個程序的透明度。詳實的記錄有助於後續的法律程序,並為類似案件提供參考。
現代科技也協助記錄工作更加精確。許多執法單位配備了隨身攝影設備,能夠完整記錄執法過程。
台灣的武器操作訓練制度相當完善,每位員警一個月會集中訓練用槍至少二小時。這種定期訓練確保執法人員維持專業水準。
訓練內容涵蓋多個重要面向:
每半年會進行考核,以確認員警符合專業的配槍條件。這種嚴格的評估制度確保只有合格的人員才能執行武裝任務。
安全防護措施同樣不可忽視。執法人員在使用武器時,必須考慮周圍無辜民眾的安全。現代的訓練課程特別強調環境意識,教導如何在複雜環境中安全使用武力。
配合情境模擬設備的實境投影訓練,讓員警們能在緊急情況下做出最合適的反應。這種高科技訓練方式大幅提升了訓練效果,讓理論與實務完美結合。
執法人員在暴力事件處理過程中合法使用武力後,需要面對多重責任層面。國家建立完善的保護機制,確保依法執勤的員警不會承擔個人財務風險。
當員警在武力威嚇或實際用槍後造成傷亡或財產損失時,國家賠償法提供重要保障。政府將依據判定結果承擔賠償責任,讓執法人員免於直接面對民眾求償壓力。這個制度設計旨在保護合法執勤的員警,讓他們能專注於維護社會秩序。
心理健康照護同樣重要。員警在用槍後可能出現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政府會安排專業心理諮商輔導。這些服務幫助執法人員處理心理創傷,維持工作效能。
自我保護策略包括詳實記錄執法過程、及時尋求法律協助,以及適當處理媒體關注。執法人員應了解自身權益,在面對質疑時能有效回應。
合法使用武力既是執法權利,也伴隨相應責任。透過完善的法律保護和心理支援體系,執法人員能在維護法治的同時保護自身權益,確保社會秩序的穩定運作。

雷皓明 律師
主持律師
民國100年考取律師資格後,在臺灣、北京、上海、新加坡及香港從事法律實務工作,主要處理公司組織架構、勞僱關係及仲裁程序,執業以來經手超過百間上市、未上市公司之相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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