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案件

持有未成年影片就違法嗎?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完整解析

許多人以為「只是看看」「順手收藏」沒什麼大不了,但只要內容涉及未成年人的性影片,不論是下載、觀看、儲存、轉傳或製作,通通可能觸法。台灣透過《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築起嚴密的法律防線,本文將完整說明持有、製造、散布未成年性影像的定義、構成要件與刑責。

雷皓明 律師

雷皓明 律師

2026-09-30

持有未成年影片就違法嗎?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完整解析

持有未成年性影片的刑責

(一)無正當理由持有:單純持有也是犯罪

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9條第2項規定:「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金。」這代表不論是下載、觀看還是儲存,只要沒有正當理由(例如執法蒐證、學術研究等合法目的),持有本身就已經構成犯罪,不需要有散布或營利的意圖。

不管是出於獵奇、被朋友傳來、還是從網路上順手存下來,只要內容涉及未成年人的性影像,就有觸法的可能。

(二)意圖散布而持有:刑度明顯加重

如果持有兒童或少年性影像時,主觀上帶有散布、播送、交付或公然陳列的意圖,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2項規定,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若進一步是為了營利而持有或散布,依同條第3項規定,將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絕不姑息。這反映出法律對於「意圖讓更多人接觸兒少性影像」或「藉此牟利」的行為,採取更嚴厲的態度——即使實際上尚未真正散布出去,只要能證明散布意圖存在,刑度就會明顯高於單純持有。

拍攝未成年性影片的刑責

拍攝或製造未滿18歲未成年人的性影像,不只是道德敗壞,更是嚴重違法行為。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規定,基本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十萬元以上罰金;若涉及引誘、招募兒少拍攝,依第2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若涉及強暴、脅迫等手段,依第3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若基於營利意圖,依第4項規定各項均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所謂性影像,不僅限於性交畫面,更包含任何足以激發性慾或讓人感到羞恥的影像或電子紀錄。

特別需要注意的是,法律明文規定未滿18歲的未成年人在法律上無法合法同意拍攝這類影像,一旦涉及性內容,立即構成犯罪,這代表即使雙方「你情我願」,成年人與未滿18歲少年之間錄下的性影像,仍會讓成年人背負刑事責任。

此外,利用隱藏攝影機偷拍未成年人的裸體、更衣等畫面,無論是否含性交或猥褻行為,只要影像足以引起他人性慾或讓當事人感受羞恥,同樣屬於違法行為。

轉傳未成年性影像的刑責

別以為「只是轉傳」沒事,在法律眼裡,散布未成年性影像根本就是重罪。台灣《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1項明文規定: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其他方法供人觀覽、聽聞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法條僅設罰金上限,並無固定的罰金下限)。

在人人都有網路帳號、社群帳號的時代,「傳一張圖、分享一段影片」看似無害,其實已經踩線。許多人以為在封閉群組、私訊裡轉傳這些影像不會被發現,或者當事人有說「可以」,就沒問題,但事實是:只要內容是未成年性影像,無論你傳給誰、在哪裡傳、有沒有經過同意,通通都構成違法散布。你以為只是「傳圖」,法律卻當成「犯罪」處理,毫不寬貸。除了政府與執法機關持續加強打擊外,每個人都是防制網路性剝削的重要守門員,發現相關線索應立即向相關單位檢舉,而不是點開、更不是轉傳。

不知道對方未成年,還會有刑責嗎?

未必如此。

只要是未成年性影像,即使行為人自認「不知道是未成年」,法律仍可能認定有罪。法律本身並未明文設有一套客觀的「合理判斷年齡」抗辯條款,法院會依個案證據(例如外表、言談、穿著、社群平台年齡設定等)綜合判斷行為人是否「明知」或「可得而知」對方是兒少;只有在行為人確實有充分、合理的依據誤信對方已成年時,才可能成立主觀上不具犯意的抗辯,但實務上此類抗辯成立的門檻相當高,成功案例並不多見,不能當成可靠的免責手段。

至於是否會被判刑、判多重,法律會根據行為人實際的行為做出裁量:有沒有散布?持有數量多寡?犯後態度如何?是否與被害人和解?這些都會影響判刑輕重與是否能獲得緩刑、易科罰金的機會。

性影像

未成年性影片判決

被告為知名台灣藝人,經調查自2014年起即為創意私房網路論壇會員,陸續下載並以硬碟持有兒童及少年性影像,2023年8月經警方搜索查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審審理時查明被告持有性影像共2,259個檔案(涉及35名兒童少年);案件上訴後,臺灣高等法院二審審理時進一步查明持有檔案數增至2,341個(涉及37名兒童少年)。

  • 一審法院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持有兒少性影像數量非微,且審理過程中否認犯行、未與被害人和解,多名被害人並表示應從重量刑,因此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9條第1項論罪科刑,並依同條第4項諭知沒收扣案物,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不予緩刑。

  • 二審法院
    案件上訴後,被告已與全部37名被害人達成和解並完成賠償,二審法院審酌和解結果,改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論罪科刑,並認為以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改判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4年確定(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須提供180小時義務勞務並參加3場法治教育課程)。

  • 最高法院
    檢方認為「僅因和解即予緩刑」的法律適用有誤,提起上訴,最終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緩刑判決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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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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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00年考取律師資格後,在臺灣、北京、上海、新加坡及香港從事法律實務工作,主要處理公司組織架構、勞僱關係及仲裁程序,執業以來經手超過百間上市、未上市公司之相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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