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對方沒錢賠怎麼辦?實用解決方案告訴你

當您成為犯罪被害人時,內心的創傷已經難以承受。好不容易透過附帶民事訴訟在法院獲得勝訴判決,卻發現對方根本沒有能力賠償。本文將為您詳細解析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對方沒錢賠時的實用應對方案。我們會分享如何透過合法途徑追償、提高回收成功率,以及在台灣法律框架下有效維護您的權益。

雷皓明 律師

雷皓明 律師

2025-12-28

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對方沒錢賠怎麼辦?實用解決方案告訴你

認識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與執行困境

面對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對方沒錢賠的情況,了解制度本身以及執行困境的成因,是找到解決方案的第一步。許多被害人在取得判決後,才發現實際拿到賠償金與獲得法院判決是兩回事。這個過程中的挫折感往往比想像中更大,但別擔心,先讓我們清楚了解整個制度的運作方式。

當您明白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的完整流程後,就能更準確地評估自己的處境。同時也能理解為什麼民事賠償執行會遇到困難,進而採取更有效的應對策略。

(一)什麼是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制度

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是台灣法律提供給犯罪被害人的一項便利機制。簡單來說,當您因為他人的犯罪行為受到損害時,可以在刑事訴訟進行的同時提出民事賠償請求。這樣做的好處是省去另外打民事官司的時間和費用,讓您更快獲得應有的補償。

這項制度的設計初衷,是希望保護被害人的權益。畢竟犯罪造成的損失已經讓人痛苦,如果還要再花大量時間精力打民事官司,對被害人來說實在是二度傷害。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的時機有明確規定。您必須在檢察官提起公訴之後,到刑事訴訟第二審辯論終結之前提出。錯過這個時間點,就只能另外提起民事訴訟了。

提起的方式相當彈性,您可以選擇:

  • 書面提出:向法院遞交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詳細說明您的損害項目和金額
  • 言詞表達:在審判期日當庭向法官口頭提出賠償請求
  • 委任律師:透過專業律師協助撰寫訴狀並代理進行程序

法院在審理時,原則上會先處理刑事部分再審理民事部分。也就是說,法院會先判斷被告是否有罪,確定有罪之後,才會進一步審理應該賠償多少金額。不過在某些情況下,例如民事爭點過於複雜,法院可能會將民事部分移送到民事庭另行審理。

這個制度看起來很理想,但實際運作時常會遇到一個大問題:取得判決容易,實際拿到錢卻很困難。這就是我們接下來要探討的執行困境。

(二)對方無力賠償的真實處境分析

當您拿到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判決後,如果對方沒有主動履行賠償義務,就需要進入民事賠償執行程序。但現實中,許多債務人確實處於無償還能力的狀態,讓被害人求償無門。

第一種常見狀況是債務人真的經濟困難。這類情況包括:

  • 失業或收入不穩定:債務人可能因為失業、打零工或從事低薪工作,根本沒有足夠收入支付賠償金
  • 經商失敗或投資虧損:有些債務人原本可能有一定經濟基礎,但因為生意失敗或投資失利而破產
  • 負債累累:債務人身上可能背負多筆債務,您的賠償請求只是眾多債權之一
  • 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債務人名下沒有不動產、汽車或其他有價值的財產可以查封拍賣

第二種狀況則是債務人刻意規避執行。這類情況在實務上相當常見,也最讓被害人感到憤怒和無力。常見的規避手段包括:

  • 財產預先轉移:在判決確定前就將存款轉到親友帳戶,或將不動產登記在配偶、子女名下
  • 隱匿資產:刻意不申報或隱瞞自己的財產狀況,讓執行處無法查到可供執行的標的
  • 消極抵抗:對執行程序採取不合作態度,拒絕報告財產狀況或提供相關資料
  • 僅有勞力收入:故意只從事領現金的工作,讓執行處無法扣薪

面對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對方沒錢賠的困境,您絕對不是孤立個案。根據實務經驗,有相當高比例的被害人都會遇到執行困難的問題。重要的是,您必須了解這些常見狀況,才能在下一步採取適當的應對策略。

無論債務人是真的無償還能力,還是惡意規避,台灣法律都提供了多種工具和方法來保護您的權益。接下來的章節,我們將詳細介紹這些實用的解決方案,幫助您最大程度地實現您的賠償請求。

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對方沒錢賠的有效應對策略

追討賠償金並非無計可施,掌握正確的法律工具就能有效提升回收機會。即使債務人聲稱沒有能力償還,法律仍然提供多種實用的賠償金追討途徑供債權人運用。

從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到主動調查債務人財產,每種方法都有其適用時機與操作要點。本節將詳細介紹五大核心策略,幫助您系統性地規劃追償行動,確保您的債權確保獲得最大保障。

無論對方是真的經濟困難或故意逃避責任,選對方法就能讓追償過程更有效率。接下來將逐一說明各項策略的具體執行步驟與注意事項。

(一)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當判決確定後,債權人最直接的做法就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這是法律賦予債權人的重要權利,可以透過公權力來實現判決內容。

強制執行程序能針對債務人的各類財產進行查封、扣押或拍賣。從不動產、車輛到銀行存款,甚至是薪資收入都在執行範圍內。

這個方法的優勢在於具有法律強制力,債務人無法單純以不配合來逃避責任。透過執行法院的協助,債權人可以更有系統地追回應得的賠償。

強制執行的聲請資格與時效限制

聲請強制執行需要具備特定的法律文件,也就是所謂的「執行名義」。最常見的執行名義包括確定判決、和解筆錄、調解筆錄或公證書等。

時效限制是債權人必須特別注意的重點。根據強制執行法規定,執行名義的時效為五年。

這表示從判決確定或和解成立之日起算,債權人必須在五年內聲請執行。若超過這個期限,執行名義會失去效力,債權人將無法再透過法院強制追償。

不過若在時效內聲請過執行,即使當時查無財產而終結,只要取得債權憑證,日後發現債務人有財產時仍可再次聲請。這樣的設計讓債權人有更長的追償期間。

需要準備的文件與執行費用

聲請強制執行時,債權人需要準備完整的文件資料。首先是執行名義正本,例如判決正本或和解筆錄正本。

接著要填寫強制執行聲請狀,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基本資料、請求金額與執行標的。如果已知債務人有特定財產,也應在聲請狀中詳細說明,讓法院能更精準地執行。

關於執行費用方面,債權人需要先繳納執行費。執行費的計算方式是按照請求金額的一定比例收取,通常是千分之八。

舉例來說,如果請求金額是50萬元,執行費就是4,000元。這筆費用可以在日後執行成功時,從債務人處一併追回。

  • 執行名義正本(判決書、和解筆錄等)
  • 強制執行聲請狀
  • 債權人與債務人的身分證明文件
  • 債務人財產資料(如已知)
  • 執行費用收據

(二)主動進行債務人財產狀況調查

許多債權人在執行過程中遇到的最大困難,就是不清楚債務人到底有哪些財產。主動進行債務人財產調查是提升執行成功率的關鍵步驟。

透過合法管道查詢債務人的財產狀況,可以讓後續的執行工作更有目標。不再是盲目地聲請執行,而是能針對特定財產提出明確的執行請求。

法律賦予債權人這項調查權利,就是為了平衡雙方的資訊不對等。掌握債務人的財產資訊,就掌握了追償的主動權。

財產調查的聲請方式

債權人可以向執行法院聲請調查債務人的財產狀況。這個程序稱為「財產狀況報告」或「財產調查」。

聲請時需要填寫財產調查聲請書,說明調查的必要性與範圍。法院受理後會發函給相關機關或金融機構,要求提供債務人的財產資料。

這個方法的好處是透過法院公權力進行調查,債務人或相關單位必須配合提供資料。如果債務人故意隱匿財產或提供不實資訊,可能會面臨罰鍰甚至拘留的處分。

另外,債權人也可以要求債務人到法院報告財產狀況。這稱為「債務人到場報告程序」,讓債務人親自說明其財產與收入情形。

可以查詢哪些財產資料

透過債務人財產調查,債權人可以查詢的財產類型相當廣泛。最常見的包括不動產資料,也就是土地與房屋的登記狀況。

動產部分可以查詢車輛登記資料,了解債務人名下是否有汽車或機車。這些都是容易變現的財產,對執行來說很有價值。

金融資產方面,可以調查銀行存款、投資帳戶、股票證券等。雖然無法直接知道確切金額,但可以知道債務人在哪些金融機構有往來帳戶。

薪資與收入資料也在調查範圍內。透過勞保或健保資料,可以查到債務人的工作單位,進而對其薪資進行扣押。

  • 不動產:土地、房屋所有權登記資料
  • 動產:車輛登記、高價值動產
  • 金融帳戶:銀行存款、證券帳戶
  • 薪資收入:就業單位、勞健保投保資料
  • 其他財產:營業登記、智慧財產權等

(三)與對方協商合理的分期付款方案

在某些情況下,與債務人協商分期付款可能是較快獲得償還的實際做法。雖然這需要雙方都有誠意配合,但若操作得當,反而能讓賠償金追討更有效率。

協商的優點在於避免冗長的執行程序,也減少雙方的時間與金錢成本。對於真的有還款意願但一時無法一次給付的債務人來說,分期方案給了他們喘息空間。

當然,協商並不代表債權人要無限讓步。重點是在合理範圍內達成雙方都能接受的方案,並透過法律程序確保協議的約束力。

選擇協商的最佳時機

並非所有情況都適合協商,債權人需要判斷時機。當執行過程中發現債務人確實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時,協商就值得考慮。

如果債務人主動表達還款意願,並且提出具體可行的分期計畫,這也是展開協商的好時機。有誠意的債務人會主動聯繫債權人尋求解決方案。

另一個適合協商的情況是債務人有穩定工作但收入有限。這種情況下,透過每月小額分期反而比強制執行更能確保持續回收。

反之,如果債務人明顯是惡意脫產或毫無還款誠意,就不應浪費時間協商,而應積極透過法律途徑追討。

確保分期協議的法律保障

即使達成分期付款協議,債權人也必須確保這份協議具有法律效力。最簡單的方式是到法院辦理和解筆錄或調解筆錄。

這些經過法院認證的文件本身就是執行名義。萬一債務人日後不履行分期協議,債權人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不需要再另行起訴。

另一個選擇是到民間公證人處辦理公證。公證書同樣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而且辦理程序相對簡便快速。

在協議內容方面,應該明確記載每期的金額、付款日期、付款方式等細節。最好也約定若有一期未付,債權人可以要求全部債務視為到期,這能增加債務人按時履約的壓力。

(四)透過法律程序查封扣押財產

當執行法院受理強制執行聲請後,就會開始進行查封扣押的程序。這是實現債權最直接的手段,透過法院的公權力來控制債務人的財產。

查封扣押的目的是防止債務人任意處分財產,確保這些財產能用來清償債務。執行人員會依法對特定財產進行查封,之後再透過拍賣等方式變現。

了解哪些財產可以查封、查封的程序與限制,能幫助債權人更有效地運用這項權利,同時也避免不必要的爭議。

哪些財產可以被查封

大部分債務人名下的財產都可以成為查封的對象。不動產是最常見的執行標的,包括土地與房屋。

動產方面,汽車、機車等交通工具是優先查封的項目。此外,房屋內的家具、家電、珠寶等有價值的物品也可以查封。

銀行存款可以透過扣押程序來執行。法院會發函給金融機構,要求凍結並扣押債務人帳戶內的存款。

有價證券如股票、債券、基金等投資工具同樣在執行範圍內。這些財產相對容易變現,對債權人來說是理想的執行標的。

不過法律也規定某些財產不得查封,以保障債務人的基本生活。例如維持生活必需的衣物、寢具、日用品等,以及職業上必需的工具與設備。

  • 可查封財產:不動產、車輛、存款、股票、高價值家具家電
  • 不可查封財產:基本生活用品、職業必需工具、身心障礙者維生器材
  • 部分可查封:薪資(有比例限制)、退休金(部分保護)

薪資扣押的比例與限制

薪資扣押是執行債務人持續性收入的有效方式。不過為了保障債務人的基本生活,法律對薪資扣押設有明確的比例限制。

根據強制執行法規定,每月薪資扣押額度不得超過薪資總額的三分之一。舉例來說,如果債務人月薪6萬元,每月最多只能扣押2萬元。 扣債務人薪水 更重要的是,必須保障債務人維持基本生活的最低收入。如果債務人薪資扣除三分之一後,剩餘金額低於當地基本工資,就不能扣押到低於基本工資的程度。

薪資扣押的好處是具有持續性。只要債務人持續在該工作單位任職,每個月都會有固定金額進入債權人帳戶,直到債務清償完畢為止。

債權人需要提供債務人的工作單位資訊給執行法院。法院會直接發函給雇主,要求從債務人薪資中扣除一定比例,匯入法院指定帳戶。

(五)運用假扣押等債權保全手段

除了判決確定後的執行程序,債權人在訴訟過程中或執行前就應該採取預防措施。假扣押是最重要的債權確保工具之一。

假扣押的目的是在判決確定前,先行保全債務人的財產。這能有效防止債務人趁訴訟期間脫產,將財產移轉給他人或隱匿起來。

一旦法院准許假扣押,被扣押的財產就不能被債務人自由處分。這為債權人未來的執行預留了保障,大幅提升最終追回賠償的機會。

聲請假扣押需要提供相當於請求金額一定比例的擔保金。擔保金的目的是防止債權人濫用假扣押權利,若最後判決債權人敗訴,可以用這筆擔保金賠償債務人的損失。

假扣押的標的可以是不動產、動產或債權。最常見的是扣押銀行存款或查封不動產。一旦取得假扣押裁定,債權人就能先行確保這些財產不會流失。

除了假扣押之外,假處分也是債權保全的手段。假處分主要針對債權或特定物的處分行為,防止債務人在訴訟中處分爭議標的。

債務人若故意將財產轉移給親友以逃避債務,可能觸犯刑法第356條的損害債權罪。這個罪最重可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讓債權人多了一層刑事追訴的保障。

提早採取保全措施,往往是追償成功的關鍵因素。不要等到判決確定才發現債務人已經沒有任何財產可供執行。

  • 評估債務人的財產狀況與脫產風險
  • 準備假扣押聲請狀與相關證據
  • 向法院繳納擔保金並取得假扣押裁定
  • 執行假扣押程序,查封特定財產
  • 判決確定後轉為正式強制執行

務實面對追償過程:保護權益的同時做好心理準備

追償過程需要時間與耐心。對方當下沒錢不代表以後也沒錢。拿不到賠償時,可以向法院聲請「債權憑證」。這份憑證證明債權存在,往後對方有錢就能以此來要求返還積欠債務,不需要再次打官司跑程序。

許多人會想找對方家人要錢。年滿18歲以上之人在法律上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任何法律上的行為都得自行負擔。家人沒義務幫忙負擔債務,不代為負責也不能說什麼。除非家屬是連帶債務人,否則不應對他們施加壓力。

追償過程中要保持理性與合法途徑。避免採取違法的討債行為,以免讓自己陷入法律風險。可以考慮尋求專業律師協助,定期追蹤債務人財產狀況,善用法律提供的各種工具與程序。

維護權益很重要,但也要照顧好自己的身心健康。不要讓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的追償過程過度影響生活品質。必要時可尋求法律扶助或相關社會資源的協助。透過正確的法律途徑與持續努力,仍有機會獲得應有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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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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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00年考取律師資格後,在臺灣、北京、上海、新加坡及香港從事法律實務工作,主要處理公司組織架構、勞僱關係及仲裁程序,執業以來經手超過百間上市、未上市公司之相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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