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糾紛-高薪低報之刑事責任

為什麼高薪低報不會觸犯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雇主「高薪低報」行為是否構成刑法第213條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的法律問題。

貳、法律分析

一、勞工保險投保薪資申報之法律性質

  1.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第1項規定,月投保薪資係「由投保單位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向保險人申報之薪資」。

  2. 此申報行為應屬行政程序之一環,與勞保局間為公法上保險契約關係,而非公務員製作之公文書。

二、高薪低報之法律責任

  1. 行政責任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3項規定,投保單位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

  2. 刑事責任

  • 因投保薪資申報表非屬刑法第213條所稱「公文書」,故應不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 若有詐欺保險給付之故意,可能涉及刑法詐欺罪

三、補正機制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4-1條第1項規定,投保單位申報不實時,保險人得「按照同一行業相當等級之投保薪資額逕行調整通知投保單位,調整後之投保薪資與實際薪資不符時,應以實際薪資為準。」

參、處理建議

  1. 投保單位應:
  • 誠實申報投保薪資,避免觸法
  • 如有短報情形,應主動更正
  • 預留相關薪資給付證明文件
  1. 勞工可:
  • 定期確認投保薪資是否正確
  • 發現不實時向勞保局檢舉
  • 依法請求投保單位賠償損失

肆、結論

關於高薪低報行為,應以下列方式處理:

  1. 考量此類行為主要涉及行政法規違反,建議依勞工保險條例相關規定處理
  2. 建議投保單位應依法據實申報,避免遭受行政處罰
  3. 受損勞工可依法請求賠償,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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