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雇主「高薪低報」行為是否構成刑法第213條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的法律問題。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第1項規定,月投保薪資係「由投保單位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向保險人申報之薪資」。
此申報行為應屬行政程序之一環,與勞保局間為公法上保險契約關係,而非公務員製作之公文書。
行政責任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3項規定,投保單位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
刑事責任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4-1條第1項規定,投保單位申報不實時,保險人得「按照同一行業相當等級之投保薪資額逕行調整通知投保單位,調整後之投保薪資與實際薪資不符時,應以實際薪資為準。」
關於高薪低報行為,應以下列方式處理: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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