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反映雇主於僱用時約定每月僅給予五天假期,質疑此約定是否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並詢問可能的救濟途徑。
依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雇主約定每月僅給予5天假期之做法,應已違反上述強制規定。
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如使勞工於法定假日工作,應加倍發給工資。
依勞動基準法第40條第1項規定,僅於「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36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此時「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本案雇主之約定應不符合此例外規定。
關於雇主約定每月僅給予五天假期之情形,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6條強制規定,建議勞工可循行政或司法途徑尋求救濟,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惟提起法律行動前,建議先與雇主進行溝通,若無法達成共識再採取進一步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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