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曠職連續三日,雇主方要與員工辦理終止契約。如果用寄存證信函的方式,一定要傳達到他本人知道才可以算是成立嗎? 如果存證信函寄出,但他遲遲不收信或是拒收的話,這樣可算是有傳達給他知道嗎?
本案涉及員工連續曠職三日,雇主欲以存證信函方式通知終止勞動契約之效力問題,主要爭點在於通知是否需實際送達勞工本人,以及勞工拒收或未收取之法律效果。
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雇主應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本案員工連續曠職三日,應符合前述終止事由。
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2項規定:「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雇主應在知悉曠職情形起30日內行使終止權,否則可能喪失終止權。
寄送存證信函前建議事項:
後續處理建議:
考量本案員工曠職行為可能涉及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之終止事由,建議雇主: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您可以: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