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糾紛:不適任員工免付資遣費解僱

員工不適任,請問要怎麼不付資遣費合法開除他?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雇主欲以員工不適任為由終止勞動契約,並希望能免除資遣費給付義務之問題。

貳、法律分析

一、終止勞動契約之法律依據

  1. 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規定,「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雇主應可預告終止勞動契約。惟應注意:

    • 需有具體事證證明員工確實不能勝任工作
    • 應先給予改善機會及必要協助
    • 需踐行預告程序
  2. 本案不應適用勞動基準法第12條不經預告終止之規定,因單純不適任情形尚未達該條所定之情節重大程度。

二、雇主應踐行之法定程序

  1. 預告期間 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雇主應依下列期間預告:
  • 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
  • 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
  • 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
  1. 資遣費給付義務 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第1項規定,雇主應:
  • 在同一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 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
  • 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1. 行政程序 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規定,雇主應於員工離職之十日前進行資遣通報。

  2. 服務證明 依勞動基準法第19條規定,如勞工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不得拒絕。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雇主應:
    • 保存員工不適任之具體事證
    • 提供教育訓練或調整職務等改善機會
    • 依法踐行預告程序
    • 給付資遣費
    • 完成資遣通報
  2. 避免:
    • 強迫員工自行離職
    • 規避資遣費給付義務
    • 違法終止勞動契約

肆、結論

考量本案涉及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之終止事由,建議雇主應依法定程序終止勞動契約並給付資遣費,以避免後續勞資爭議及違反勞動法令之行政處分風險。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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