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糾紛:公司強制提前到班合法性

公司上班時間是08:00開始,但是實際上公司說每天最晚07:45前要到班,請問公司可以這樣規定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公司要求員工於正式上班時間08:00前15分鐘(07:45)到達工作崗位之合法性問題。

貳、法律分析

一、工作規則之訂定與變更

依據交通部基隆港務局辦事細則第14條第11款規定,工作規則之訂定屬人事室職掌事項。工作規則內容涉及勞資雙方權利義務,應經適當程序訂定或變更。

二、工作時間之認定

  1. 若員工於07:45到達工作崗位並開始準備工作,該時段應可能構成工作時間之一部分。
  2. 雇主片面要求提前到班之作法,可能有違反勞資關係和工作規則相關規定之虞。

三、勞資關係之處理

依據各港務局辦事細則之規定,勞資關係及工作規則事項均屬人事單位之法定職掌,相關變更應透過正當程序進行。

參、處理建議

  1. 對雇主建議
  • 應依法定程序修改工作規則
  • 若確有提前到班需求,建議:
    • 將07:45-08:00納入正常工作時間
    • 透過勞資協商程序進行變更
    • 給予適當之工資補償
  1. 對勞工建議
  • 可向公司人事單位反映
  • 保留相關證據文件
  • 必要時向主管機關申訴

肆、結論

考量本案涉及工作規則變更及勞資關係,建議公司應依法定程序處理,避免片面更改工作時間。若有調整需求,應透過正當程序修改工作規則,並與勞工進行充分溝通協商。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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