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詢問公司補休時數的計算方式,是否應以加班費標準或一般平均薪資計算。
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之1規定,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於休息日工作後,經勞資雙方協商同意,得以補休方式替代加班費。此為補休制度的法源依據。
補休應以「時間對時間」方式計算,即實際加班幾小時即可補休幾小時,不涉及加班費的加成倍數。
補休制度係以「時間」補償勞工的加班付出,而非以「金錢」計算。因此不應以加班費或平均薪資標準計算。
勞工對於加班補償方式應有選擇權,可自由選擇領取加班費或選擇補休。
雇主不得強制勞工僅能選擇補休,應尊重勞工選擇權。
建議向公司人資部門確認:
如發現計算方式有誤:
如有爭議:
考量補休制度係以時間補償為原則,建議應以「時間對時間」方式計算補休時數,而非以加班費或平均薪資標準計算。如有疑義,建議向主管機關諮詢確認。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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