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完之日數,雇主未依法給付工資之爭議案件。
雇主給付義務 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工資計算基準 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1條第2項規定,工資計算應按下列方式:
依勞動基準法第78條規定,勞工工資請求權應於5年內行使,逾期將因時效完成而消滅。
考量本案涉及特別休假工資給付請求權,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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