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資方,當初員工確實是非自願離職,但是因為他有收回扣,所以雙方談好不給資遣費用,就直接離職就好 但目前他主張當事人高薪低報、也要求要給資遣費用,主張我要給45萬且態度強硬,我可以怎麼處理?
本案為勞資爭議案件,爭點如下:
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第1項規定:「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本案中,雖雙方約定不給付資遣費,但因資遣費為法定權利,該約定應屬無效。雇主應依法給付資遣費,且依同條第2項規定,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3項規定:「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
如確實存在高薪低報情形,雇主可能需負擔:
雖員工涉及收取回扣,但此與資遣費給付係屬不同法律關係,雇主應可另循民事途徑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不得以此作為拒絕給付資遣費之理由。
考量資遣費為法定給付項目,建議依法給付,以避免後續爭議擴大及可能之行政處分。
關於高薪低報情形,建議儘速查明實情並規劃補正,以降低可能之行政處罰風險。
員工收取回扣問題,建議另循法律途徑解決,不宜與資遣費請求權混為一談。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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