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反映雇主將其加保在非實際勞動契約簽署公司之下,涉及勞工保險投保資格及投保單位適法性問題。
依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處務規程第6條第5款規定,勞保局有權對「事業單位、公司行號、雇主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及家庭幫傭納保違法之查處」。本案雇主將勞工加保於非實際勞動契約關係之公司,應可能構成投保違法情形。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保險費應「由投保單位負責扣、收繳,並須於次月底前,連同投保單位負擔部分,一併向保險人繳納」。投保單位應為實際僱用關係之公司,否則可能影響保險費之正確計算與繳納。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28條規定,保險人有權「向被保險人、受益人、投保單位...要求提出報告,或調閱...薪資帳冊...及其他有關文件」。錯誤投保可能造成投保薪資與實際薪資不符,影響後續給付權益。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48條規定,「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領取醫療給付者,仍得享有其他保險給付之權利」。不當投保可能影響勞工請領各項給付之權利。
考量本案雇主之投保行為可能違反勞工保險相關規定,建議儘速要求雇主更正投保單位,以確保勞工保險權益完整性。同時建議向主管機關反映,以維護合法投保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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