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糾紛-離職預告期計算

年資未滿三年,離職要預告期嗎?幾天?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勞工年資未滿三年時離職之預告期間規定問題。

貳、法律分析

一、法律依據

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預告期間如下:

  1.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2.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二、預告期間判斷

  1. 若勞工工作年資為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應於十日前預告。
  2. 若勞工工作年資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應於二十日前預告。

三、法律效果

  1. 依勞動基準法第1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勞工依第15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2. 勞工於預告期間內,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勞工應先確認實際工作年資,以判斷應適用之預告期間。

  2. 預告方式建議:

    • 以書面方式提出離職預告
    • 明確載明最後工作日期
    • 妥善保存預告相關文件
  3. 預告期間注意事項:

    • 應依約履行工作義務
    • 確實完成工作交接
    • 善用法定求職假權利

肆、結論

考量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應遵守法定預告期間,建議依據實際工作年資判斷:若年資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應於十日前預告;若年資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應於二十日前預告。同時應注意預告期間之權利義務,以確保勞資雙方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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