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履歷造假之資遣費給付爭議

員工入職後才發現學歷造假、過去在其他公司的任職經驗是亂講的,資遣她的話,可以不用付資遣費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員工於入職時虛報學歷及工作經歷,雇主事後發現此情事,擬終止勞動契約並詢問是否得不給付資遣費。

貳、法律分析

一、終止勞動契約之法律依據

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本案員工虛報學歷及工作經歷之行為,應符合上述規定之要件。

二、終止契約之期限限制

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2項規定:「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雇主應注意此一法定期限之遵守。

三、資遣費給付問題

依勞動基準法第18條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本案若依第12條第1項第1款終止契約,應無須給付資遣費。

參、處理建議

  1. 證據保全
  • 建議保存員工履歷表、自傳等申請文件
  • 取得學歷查證結果
  • 保存前職工作經歷查證結果
  1. 終止契約程序
  • 於知悉虛報情事起30日內為之
  • 以書面通知終止勞動契約
  • 明確說明終止事由
  1. 其他注意事項
  • 建議先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諮詢確認
  • 完整保存相關往來文件
  • 注意程序完備性,以免衍生不必要爭議

肆、結論

關於本案員工虛報學經歷之情形,考量已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之要件,雇主應得依法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且依第18條規定無須給付資遣費。惟建議雇主應於法定期限內採取行動,並完整保存相關證據,以確保程序合法完備。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icon_help

您對本案件還有其他疑問嗎?

您可以:

  1.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2.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3.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步驟1

已複製連結

請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並將連結傳送給法務人員進行免費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logo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

02-2760-6180

service@zhelu.tw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167號8樓之1

使用者協議
免費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