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已對當事人名下價值新台幣100萬元的房屋聲請假扣押獲准。當事人詢問是否可以出售名下其他土地,以及是否會構成刑法毀損債權罪。
依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規定:「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本案假扣押裁定應僅限於被假扣押的特定房屋,對於債務人其他財產的處分原則上不受影響。
依民法第244條第2項規定:「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若出售土地的行為符合此要件,債權人可能得向法院聲請撤銷該買賣行為。
考量本案土地出售行為可能涉及民法第244條債權人撤銷權之適用,建議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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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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