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接獲銀行通知有貸款逾期未繳,經查係有人盜用當事人手機號碼申請貸款所致,當事人本人從未辦理該筆貸款。
行為人盜用他人手機號碼申請貸款的行為,應構成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之侵權行為。依該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人故意侵害當事人之個人資料權及信用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行為人之行為可能涉及下列犯罪:
銀行對於貸款申請之審核程序若有違反金融法規之情形,可能需負相關行政責任。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偽造文書及詐欺等刑事犯罪,建議當事人立即向警方報案並採取必要之保全措施。關於民事損害賠償部分,建議待犯罪嫌疑人查獲後,再依民法第184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同時應注意後續信用紀錄之更正,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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