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借款給朋友,對方原承諾會還款,但後續一直推託且更換電話失聯。當事人欲了解是否可提出詐欺告訴或其他法律救濟途徑。
依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本案分析:
本案應屬民事借貸關係,建議循民事程序請求返還借款。
考量本案單純借款未還之情形,可能難以構成刑事詐欺罪,建議循民事途徑請求返還借款,透過支付命令程序追討債務。若有需要可尋求律師協助,以確保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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