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居因憤怒而故意毀損當事人之門窗及車輛等財物。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本案鄰居故意毀損財物之行為,應構成侵權行為。
依民法第213條第1項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鄰居應負責回復原狀。
依民法第213條第3項規定:「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當事人可請求:
本案若符合刑法毀損罪之構成要件,可能涉及刑事責任。惟因未提供相關刑法條文,建議另行查證適用之刑事法條。
關於鄰居毀損財物之行為,應構成民法上之侵權行為,建議先行蒐證並保存相關單據,可依民法第184條及第213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同時考量該行為可能涉及刑事責任,建議向警察機關報案並提出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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