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受朋友委託代收國外包裹,該包裹經海關查驗後發現內含毒品。當事人聲稱不知包裹內容物為毒品。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規定,運輸第一級毒品者,應處死刑或無期徒刑;運輸第二級毒品者,應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若包裹內含毒品,可能涉及運輸毒品罪。
依刑法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本案若能證明當事人與寄件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可能成立共同正犯。
依刑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若當事人確實不知包裹內含毒品,仍應考量其是否有過失責任: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若能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可能減輕或免除其刑。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運輸毒品罪,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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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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