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欠債權人30萬元,債權人因此扣押了我的房子,我的房子價值新臺幣100萬元,因為我認為房子的價值可以確保我的債權人足額受償,因此我想賣掉另一筆土地,這樣我會構成刑法毀損債權罪嗎?
依民法第199條第1項規定:「債權人基於債之關係,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本案債權人對當事人享有30萬元債權,而債權人已透過扣押價值100萬元房屋作為擔保,應已充分保障其債權。
依民法第225條第1項規定:「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本案當事人欲出售土地之行為,因其他財產(房屋)已足額擔保債權,應不影響債務履行可能性。
考量本案已遭扣押之房屋價值遠超過債權金額,且當事人處分其他財產並不影響債權人之受償可能性,建議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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