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離婚後欲爭取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但前夫亦主張監護權,雙方就子女監護權有所爭執。
依民法第1055條第1項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依民法第1055-1條第1項規定,法院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下列事項:
建議當事人可先與前夫進行協商,依民法第1055條規定,透過協議方式決定子女監護權歸屬。
若需透過法院裁判,應準備以下事證:
若協議不成,可依民法第1055條第1項後段規定,向法院聲請裁定監護權歸屬。
考量本案涉及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爭議,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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