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探視權行使受阻

我跟老婆離婚了,但老婆不讓我看小孩,我該怎麼做才能看到小孩?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與前妻離婚後,前妻阻撓當事人探視子女,致使當事人無法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當事人欲尋求法律途徑實現其探視權。

貳、法律分析

一、探視權之法律性質

依家事事件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法院得就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命為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等相當之處分。探視權應屬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基本權利。

二、管轄法院

依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1項第1款規定,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事件,應由子女住所或居所地法院管轄。

三、程序監理人之選任

依家事事件法第109條及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22條第1款規定,法院認為有必要時,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未成年子女選任程序監理人。

四、強制執行可能性

依家事事件法第107條規定,法院可能命令:

  1. 交付子女
  2. 容忍自行帶回子女
  3. 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
  4. 其他必要之處分

參、處理建議

一、短期處理方案

  1. 建議先以和平方式與前妻協商
  2. 保存所有溝通紀錄作為日後訴訟證據
  3. 尋求親友協助進行溝通

二、法律途徑

  1. 向子女住所地法院聲請酌定會面交往方式
  2. 必要時聲請法院選任程序監理人
  3. 取得法院裁定後,可據以聲請強制執行

肆、結論

考量本案涉及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權利,建議:

  1. 優先採取協商方式解決,避免訴訟程序影響親子關係
  2. 若協商不成,應依法向管轄法院聲請酌定會面交往方式
  3. 建議委任專業律師協助處理相關法律程序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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