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發現配偶與他人有外遇並持有照片證據,欲透過離婚程序請求較多財產分配。
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規定,配偶「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惟應注意民法第1053條規定,若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將喪失請求權。
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依同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法院得依下列因素調整分配額:
依民法第1030條之3規定,若配偶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惡意處分婚後財產,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婚後財產。
考量本案配偶外遇行為可能涉及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之離婚事由,建議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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