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扶養費未給付追討及強制執行

離婚協議上約定給我扶養費,他卻沒給。我能不能要他補利息?可要求法院強制執行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與前配偶離婚時於離婚協議書中約定扶養費,但前配偶未依約給付。當事人欲請求給付扶養費及利息,並詢問是否可聲請強制執行。

貳、法律分析

一、扶養費請求權

依民法第126條規定,扶養費屬於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應於5年內行使,否則將因時效而消滅。本案當事人應注意及時行使權利。

二、遲延利息請求權

依民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應可請求遲延利息。

三、強制執行之可行性

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應有執行名義。本案可能的執行名義包括:

  1. 若離婚協議經法院調解或和解程序,應可依同條第1項第3款作為執行名義
  2. 若經公證,依同條第1項第4款可作為執行名義
  3. 若無上述情形,應先取得確定判決後始得執行

參、處理建議

一、確認執行名義

  1. 檢視離婚協議書是否已具執行力
  2. 若無執行名義,建議:
    • 先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
    • 若遭異議則提起給付之訴

二、請求範圍之確認

  1. 本金:確認未給付期間之扶養費金額
  2. 利息:依民法第233條規定計算遲延利息

三、注意事項

  1. 注意民法第126條5年時效規定
  2. 保存相關給付約定之證明文件
  3. 建議尋求律師協助進行後續程序

肆、結論

考量本案扶養費給付請求權可能涉及執行名義之取得問題,建議當事人先確認離婚協議之性質,再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規定之適當程序進行。同時應注意民法第126條時效規定,及時行使權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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