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與前配偶離婚時於離婚協議書中約定扶養費,但前配偶未依約給付。當事人欲請求給付扶養費及利息,並詢問是否可聲請強制執行。
依民法第126條規定,扶養費屬於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應於5年內行使,否則將因時效而消滅。本案當事人應注意及時行使權利。
依民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應可請求遲延利息。
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應有執行名義。本案可能的執行名義包括:
考量本案扶養費給付請求權可能涉及執行名義之取得問題,建議當事人先確認離婚協議之性質,再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規定之適當程序進行。同時應注意民法第126條時效規定,及時行使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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