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子女監護權爭取建議

我(爸爸)跟對方(媽媽)還在協商離婚,孩子才剛上幼稚園,但我認為自己以及我的家人都能提供更好的照顧環境,請問該如何讓法官認定由我來照顧孩子比較適合?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父親)與配偶(母親)正在協商離婚事宜,雙方育有一名就讀幼稚園之未成年子女。當事人希望爭取子女監護權,認為自己及家人能提供較佳照顧環境。

貳、法律分析

一、監護權判定之法律依據

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19條規定,關係終止時子女親權之酌定及監護,應準用民法第1055條至第1055條之2之規定。法院在判定監護權時應以子女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

二、主管機關介入之可能性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1條第1項規定,若父母一方對兒童及少年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主管機關得請求法院宣告停止其親權或監護權之全部或一部,或得另行聲請選定或改定監護人。

三、家事服務中心之協助

依司法院辦理補助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辦法第2條第1項第4款規定,家事服務中心可提供:

  1. 監護權訪視調查
  2. 親職教育輔導
  3. 法律諮詢
  4. 心理諮商輔導等服務

參、處理建議

一、積極準備事證

  1. 應蒐集有利於己方之照顧能力證明
  2. 提出完整的子女教養計畫
  3. 準備經濟能力證明文件
  4. 記錄與子女互動之相關佐證

二、善用社會資源

  1. 可尋求家事服務中心協助
  2. 建議參與親職教育課程
  3. 考慮接受專業心理諮商,展現積極改善親職能力之態度

三、維護子女權益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規定,關於親權行使事件之當事人或關係人,不得於媒體或其他公開方式揭露足以識別子女身分之資訊,以保護子女隱私。

肆、結論

考量本案涉及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之判斷,建議當事人:

  1. 優先考慮以協議方式達成共識
  2. 若需訴訟,應委任專業律師協助
  3. 善用家事服務中心資源
  4. 以子女利益為優先考量,避免激化衝突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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