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爸爸)跟對方(媽媽)還在協商離婚,孩子才剛上幼稚園,但我認為自己以及我的家人都能提供更好的照顧環境,請問該如何讓法官認定由我來照顧孩子比較適合?
當事人(父親)與配偶(母親)正在協商離婚事宜,雙方育有一名就讀幼稚園之未成年子女。當事人希望爭取子女監護權,認為自己及家人能提供較佳照顧環境。
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19條規定,關係終止時子女親權之酌定及監護,應準用民法第1055條至第1055條之2之規定。法院在判定監護權時應以子女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1條第1項規定,若父母一方對兒童及少年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主管機關得請求法院宣告停止其親權或監護權之全部或一部,或得另行聲請選定或改定監護人。
依司法院辦理補助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辦法第2條第1項第4款規定,家事服務中心可提供: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規定,關於親權行使事件之當事人或關係人,不得於媒體或其他公開方式揭露足以識別子女身分之資訊,以保護子女隱私。
考量本案涉及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之判斷,建議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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