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中配偶權侵害與隱私權爭議

跟配偶於114/12/3分居,115/1/14調解離婚不成,這兩天收到法院信函對方提告侵害配偶權,並訴求賠償,證據方面是未經我同意,登錄我的私人社群的對話截圖,我想提告妨礙秘密罪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於114年12月3日與配偶分居,115年1月14日進行離婚調解未成立。近日收到法院通知對方提起侵害配偶權訴訟,對方所提出之證據包含未經當事人同意取得的私人社群對話截圖。當事人擬提告妨礙秘密罪。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關於侵害配偶權訴訟:
  • 依民法第195條第3項規定:「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 依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 本案對方於分居後提起訴訟,應在法定時效內
  1. 關於違法取證問題:
  • 未經同意取得私人社群對話紀錄,應涉及隱私權侵害
  •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二、刑事責任

  1. 關於妨害秘密部分:
  • 若可證明對方確實未經同意擅自取得社群對話紀錄,可能構成妨害秘密罪
  • 需注意相關證據之保全與蒐集

參、處理建議

  1. 針對侵害配偶權訴訟:
  • 可主張對方違法取證之事實
  • 提出分居事實作為抗辯依據
  • 建議保全相關證據以供法院審酌
  1. 關於妨害秘密部分:
  • 建議蒐集相關證據,以證明對方未經同意取得對話紀錄之事實
  • 可向警察機關提出告訴
  • 建議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相關法律程序

肆、結論

  1. 考量對方可能涉及違法取證及侵害隱私權,建議可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提起反訴。

  2. 關於侵害配偶權訴訟,建議提出分居事實及違法取證等抗辯事由。

  3. 建議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相關法律程序,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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