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於再婚後購買房屋,欲了解若其先行過世時,該房屋之繼承分配問題,特別是關於現任配偶與前婚子女之繼承權利歸屬。
依民法第1030-1條第1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之剩餘財產差額,應平均分配。本案房屋係再婚後購買,應屬婚後財產。
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第一順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本案中,現任配偶與前婚子女均應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依民法第1144條第1款規定,配偶與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因此,該房屋經除去配偶之應有部分後,剩餘遺產應由現任配偶與前婚子女平均分配。
關於再婚後購買之房屋,考量民法第1030-1條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規定,建議先確認現任配偶之應有部分。其後,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4條規定,剩餘遺產應由現任配偶與前婚子女平均繼承。建議及早進行遺產規劃,以避免日後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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