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離婚後子女將由前配偶照顧,因當事人收入不高,欲了解是否仍需支付子女撫養費及其計算方式。
依民法第1116-2條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故即使子女由前配偶照顧,當事人仍應負擔扶養義務。
依民法第1119條規定:「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故扶養費用應考量:
依民法第1055條規定,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
若無法達成協議,可向法院聲請裁定:
考量當事人仍應負擔子女扶養義務,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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