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分配-薪資差距爭議

婚後我工作穩定,主要由我負擔房貸及家用,但對方收入不多。如果離婚,婚姻期間累積的財產我能否全數保留,不分給對方?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為主要經濟來源,負擔房貸及家用支出。現因考慮離婚,欲了解婚姻期間累積之財產是否得以全數保留,無須與配偶分配。

貳、法律分析

一、家庭生活費用之分擔

依民法第1003-1條第1項規定:「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因此,即使一方收入較高,另一方仍可能透過家事勞動等方式履行分擔義務。

二、婚後財產之歸屬

依民法第1017條第1項規定:「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故婚後財產應依法進行分配。

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依民法第1030-1條第1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1. 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2. 慰撫金

惟依同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法院得依下列因素調整或免除分配額:

  • 婚姻生活之貢獻或協力
  • 家事勞動
  • 子女照顧養育
  • 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
  • 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
  • 婚後財產取得時間
  • 雙方之經濟能力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清查並保存:
  • 婚前財產證明文件
  • 婚後財產增減變動記錄
  • 債務清償證明
  1. 若欲規避剩餘財產分配:
  • 可依民法第1004條規定,與配偶協議改採分別財產制
  • 依民法第1007條規定,變更應以書面為之
  • 依民法第1008條規定,須辦理登記始得對抗第三人

肆、結論

考量本案涉及法定財產制下之剩餘財產分配,建議當事人:

  1. 不應期待得以保留全部婚後財產
  2. 應尊重配偶之家務勞動價值
  3. 若認為平均分配顯失公平,可依法聲請法院調整分配額
  4. 必要時聘請律師協助處理財產分配事宜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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