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因與配偶父母同住而產生婆媳衝突及家庭不和問題,詢問是否可作為離婚理由。
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4款規定,「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得向法院請求離婚。本案若婆媳衝突已達虐待程度且不堪共同生活,應可構成此款離婚事由。
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若婆媳衝突尚未達虐待程度,但已嚴重影響婚姻關係,可能構成本項所稱之重大事由。
依民法第1049條及第1050條規定,夫妻若兩願離婚,得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向戶政機關登記。建議可先考慮與配偶協商此方式。
考量婆媳衝突可能構成民法第1052條第2項之重大事由,建議先與配偶溝通協調,尋求和平解決方案。
若確實難以維持婚姻,建議依序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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