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面臨配偶要求離婚並提出下列要求:
依民法第1049條規定:「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本案當事人不同意離婚,對方單方提出之離婚協議應無法成立。
依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須以書面為之並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故未經當事人同意之離婚協議應不生效力。
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4項規定,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故對方要求放棄財產分配之約定應屬無效。
不同意對方提出之離婚協議。
建議採取下列保全措施:
若對方執意提起離婚訴訟,應主張:
考量當事人不願離婚,建議不同意對方片面提出之離婚協議。
關於財產分配權益,建議依法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不應接受淨身出戶之不合理要求。
關於住所權益,建議主張婚姻關係存續中之共同居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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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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