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不公平及住所爭議

對方提出離婚協議,內容要求我一毛錢都不能帶走要我淨身出戶,並且要我盡速搬離婚後住所。可我不想離婚,也擔心失去經濟來源,怎麼辦?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面臨配偶要求離婚並提出下列要求:

  1. 要求淨身出戶不得分配任何財產
  2. 要求立即搬離婚後住所
  3. 當事人不願離婚且擔心失去經濟來源

貳、法律分析

一、離婚方式及效力

  1. 依民法第1049條規定:「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本案當事人不同意離婚,對方單方提出之離婚協議應無法成立。

  2. 依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須以書面為之並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故未經當事人同意之離婚協議應不生效力。

二、住所權益

  1. 依民法第1002條第1項規定:「夫妻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之。」故配偶不得片面要求當事人遷出。

三、財產分配權益

  1. 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2. 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4項規定,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故對方要求放棄財產分配之約定應屬無效。

四、經濟安全保障

  1. 依民法第10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配偶一方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他方得請求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參、處理建議

  1. 不同意對方提出之離婚協議。

  2. 建議採取下列保全措施:

    • 依民法第1020條之1聲請撤銷配偶不當處分財產之行為
    • 依民法第1010條聲請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 蒐集保全婚姻存續期間之財產證據
  3. 若對方執意提起離婚訴訟,應主張:

    •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 婚姻住所之共同使用權
    • 必要時請求家庭生活費用

肆、結論

  1. 考量當事人不願離婚,建議不同意對方片面提出之離婚協議。

  2. 關於財產分配權益,建議依法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不應接受淨身出戶之不合理要求。

  3. 關於住所權益,建議主張婚姻關係存續中之共同居住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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