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付撫養費得否拒絕前配偶探視權

離婚時我們談好對方要每月付撫養費,但現在已經好幾個月都沒有收到。對方卻還是想定期來看孩子,請問在對方不付撫養費的情況下,我可以拒絕讓他探視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與前配偶離婚時約定對方需支付子女撫養費,但對方已數月未履行給付義務。當事人詢問在對方未支付撫養費的情況下,是否可以拒絕其行使探視權。

貳、法律分析

一、探視權之法律性質

依民法第1055條第5項規定:「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探視權應屬父母與子女間重要權利,不應因未給付撫養費而遭剝奪。

二、子女最佳利益之考量

依民法第1055-1條第1項規定,關於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其中應特別注意:

  1. 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2. 父母子女間之感情狀況
  3. 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三、權利義務變更之途徑

若前配偶未盡撫養費給付義務,依民法第1055條第3項規定:「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當事人可能透過法院請求改定權利義務內容。

參、處理建議

  1. 不建議逕行拒絕探視:
  • 探視權涉及子女利益,不應與撫養費給付掛鉤
  • 單方面拒絕可能違反法院裁定或雙方協議
  1. 建議採取之途徑:
  • 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追討欠付之撫養費
  • 得依民法第1055條第3項規定請求法院改定權利義務內容
  • 必要時可請求法院依第1055條第5項變更會面交往方式

肆、結論

關於前配偶未給付撫養費之情形,建議循法律途徑請求給付或聲請強制執行,而非以拒絕探視作為對抗方式。考量子女最佳利益原則,建議維持正常探視互動,同時透過適當法律程序保障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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