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案件之探視權限制與子女保護

對方時常有肢體或言語暴力的狀況,孩子表示在對方面前會害怕。我擔心對方接觸孩子會造成心理陰影,我能夠拒絕讓對方看小孩嗎?需注意什麼?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反映配偶對其及未成年子女有肢體及言語暴力之情形,致使子女在配偶面前感到恐懼。當事人擔心配偶接觸子女會造成心理創傷,欲了解是否可限制配偶與子女接觸及應注意事項。

貳、法律分析

一、家庭暴力防治法之適用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第1項規定,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本案當事人及未成年子女應可依法聲請保護令。

二、保護令之聲請

  1.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保護令之聲請應以書面為之。但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得以其他方式聲請緊急保護令。

  2.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法院認有家庭暴力事實且必要時,應可核發下列保護令內容:

  • 禁止相對人對被害人及未成年子女實施家庭暴力
  • 禁止相對人為騷擾、接觸等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 命相對人遠離特定場所
  • 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
  • 定或禁止相對人會面交往

三、子女會面交往權之限制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法院為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裁定前,應考量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必要時並得徵詢未成年子女或社會工作人員之意見。

參、處理建議

  1. 立即性措施:
  • 應儘速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 蒐集相關暴力事證(如驗傷單、錄音、照片等)
  • 必要時可請求警察機關協助
  1. 保護令聲請內容建議:
  • 聲請禁止相對人對當事人及子女施暴
  • 聲請限制或暫時禁止會面交往
  • 聲請命相對人遠離住所、學校等處所
  1. 注意事項:
  • 應考量子女最佳利益
  • 建議尋求社工評估協助
  • 可考慮安排社工或第三人陪同會面

肆、結論

考量本案涉及家庭暴力情事,建議當事人應儘速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聲請保護令,以保護自身及子女安全。關於會面交往之限制,應以子女最佳利益為考量,並建議尋求專業社工評估及協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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