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反映配偶對其及未成年子女有肢體及言語暴力之情形,致使子女在配偶面前感到恐懼。當事人擔心配偶接觸子女會造成心理創傷,欲了解是否可限制配偶與子女接觸及應注意事項。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第1項規定,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本案當事人及未成年子女應可依法聲請保護令。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保護令之聲請應以書面為之。但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得以其他方式聲請緊急保護令。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法院認有家庭暴力事實且必要時,應可核發下列保護令內容: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法院為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裁定前,應考量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必要時並得徵詢未成年子女或社會工作人員之意見。
考量本案涉及家庭暴力情事,建議當事人應儘速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聲請保護令,以保護自身及子女安全。關於會面交往之限制,應以子女最佳利益為考量,並建議尋求專業社工評估及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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